版權原告可以收回的全部費用係幾多? rimi 訴 oracl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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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係授予創作者嘅一套專屬權利。  美國版權法使用 “作者” 一詞來描述可被授予版權保護的廣泛嘅創作者群體。  為美國版權法的目的, 藝術家、音樂家、攝影師同電腦程序員都屬於作者嘅定義範圍。  當這些創造性的職業之一創造了一個新的表達作品, 創作者被授予版權嘅作品。  版權可以喺美國版權局註冊以獲得額外的權利, 但授予版權唔需要註冊。  版權所有者被授予根據原件複製、分發、表演、展示、傳輸和準備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呢啲可被視為侵犯版權嘅專屬權利之一。  版權所有者可以通過提起訴訟, 要求強制令, 並對已經發生的侵犯版權行為獲得金錢賠償, 從而試圖制止版權侵權。

損害賠償係著作權法的一個重要方面。  雖然啲版權所有者可能會喺對侵犯其版權的人作出判決時獲得道德上的滿足, 但大多數人都在賺錢。  版權所有者通常會提起版權侵權訴訟, 因侵權行為由版權所有者的口袋裏拿出錢。  版權所有者提起版權侵權訴訟, 目的係將跌左嘅錢攞返。  如果提起訴訟的費用高於版權所有者希望在審判中勝出嘅判決, 提起版權侵權訴訟喺財務上冇意義。

喺美國嘅版權侵權訴訟中可以判畀嘅損害賠償金喺《美國法典》第17条第304同§505中分項列出。  §504允許版權原告獲得實際同法定損害賠償。  實際損害將是版權所有者因侵權而遭受的實際損害, 以及侵權人可歸囙於侵權行為的任何利潤。  法定損害賠償金額最高可達每次侵權 150, 000 美元。 §505允許版權原告獲得費用和律師費。  律師費嘅定義相對容易理解, 但使用的定義卻很模糊。  法律上嘅呢種模糊性導致了不同巡迴法院之間對乜嘢可以被視為 “成本” 的不同意見。  一些電路將成本解釋為指一方在版權侵權訴訟中產生的所有費用, 其他電路將成本的定義限制喺美國28家的六類成本中。

就引出了一個問題–喺版權侵權訴訟中, 勝出方可以獲得哪些成本?

答呢個問題嘅案件係 rimini 街 inc. 訴 oracle usa inc., 17-1625 (美國 2019年)。  本案涉及軟件發行商和轉售軟件的公司之間嘅糾紛。  在認定里米尼街侵犯了甲骨文嘅各種版權後, 一個陪審團判給了甲骨文的賠償金。 經判決之後, 地區法院判畀埋甲骨文使費和成本, 包括專家證人、電子發現、陪審團諮詢等訴訟費用 1 2 8 0万美元。 在確認 1, 280万美元的裁決時, 第九巡迴法院承認, 它涵蓋了授權地區法院裁定使用的聯邦總法規 (美國法典第28篇第1821条同第1920条) 可能規定的六類費用中不包括嘅使費。 對敗訴方嘅裁決。 法院儘琯如此, 該裁決仍然是適當的, 因為《版權法》賦予聯邦地區法院會 “全部使用” 判畀版權訴訟一方的酌處權, 17 u. u. c. §505。  對決定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啦。

最高法院認為, 《一般使用法規》第28 u. s. c.§1821和1920中規定的六類, 可以判給。  法院指出, 國會可以喺一般法規之外批准裁決, 但法院不得在未經國會授權嘅情況下擴大使用嘅定義。  §505說, “全部成本” 可能被授予的事實並無擴大成本的定義, 以包括成本超過 28 u. c. §§1821和19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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