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圖書摘錄嘅派是否合理使用? CAMBRIDGE 訴 BECKER
版權圖書摘錄嘅派是否合理使用? CAMBRIDGE 訴 BECKER
版權係授予創作原創作品嘅人嘅組獨佔權。 儘管美國版權法使用 “作者” 一詞, 但該詞仲包括好多其他創造性職業, 如畫家、雕塑屋企、攝影師、音樂家和軟件作家。 原創作品係呢啲創造性職業之一所創造嘅作品。 作者可以到國會圖書館註冊其版權, 以加強與版權相關的權利, 但作者無需註冊即可獲得其作品的版權。 版權賦予作者根據原作複製、分發、執行、展示、傳輸和製作衍生作品嘅專有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可被視為侵犯版權嘅呢啲專有權之一。 版權所有者可以提起訴訟, 要求發佈禁令, 以阻止版權侵權, 並因已發生嘅版權侵權而獲得金錢賠償。
授予版權所有者的專屬權利不是無限制的。 合理使用係版權法的一個要素, 它免除了被告對侵犯版權嘅責任。 存在合理使用嘅原因係, 版權法旨在促進藝術同科學嘅進步, 公平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事項是促進進步嘅用途。 法官在合理使用辯護中考慮的四個因素係: (1) 您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2) 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性質 (3) 所獲取部分嘅數量同數量, 以及 (4) 使用對潛在市場嘅影響。
大學教育嘅大成本係教科書。 學生需要購買每本可能花費数百美元的教科書, 有時教科書冇教授想教嘅所有材料。 技術令書籍內容嘅複製同派變得更加容易。 啲大學教授選擇複製多本不同的教科書, 並分發給學生, 而唔係畀佢哋嘅學生購買本多昂貴的教科書。 咁問題就變成了大學向學生電子發行冇照版權作品是否合理使用?
因為冇設置數學公式來應用平衡它們的合理使用係數有時可能比較棘手。 坎布里奇大學出版社, 訴 mark p. becker,1:08-cv-1425-ode (2020年 n.d.ga) 係地區法院三次獨立審查合理使用因素的案件。 本案的原告係大學教科書的幾家出版商。 被告是格魯吉亞國立大學校長, 其官方身份行事。 gsu 嘅教授抄襲了原告擁有嘅48本不同受版權保護的教科書中嘅幾本。 原告以侵犯版權為由提起訴訟, 被告聲稱複製構成合理使用。
在第一次合理使用分析中, 地區法院發現, 48件作品中有43件作品嘅使用係公平用途, 因為3件或
更公平嘅使用因素青睞 gsu。 原告提出上訴, 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發回了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的訴訟, 要求地區法院糾正其 “錯誤適用因素二和三” 及其在權衡和平衡四個因素方面的錯誤。 地區法院隨後為四個因素派了算術權重: 因子1嘅25%、因素二嘅5%、因素三嘅30% 同因子四嘅40%。 導致咗對44件作品嘅公平使用。 原告再次提出上訴, 第十一巡迴法庭再次將案件發回重審, 指示對四個合理使用因素進行定性評估, 而唔係定量評估。
在第三次公平使用分析中, 地區法院依次評估左個個合理使用因素。 被告的使用被認為唔係變革性的, 因為使用同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具有相同的目的。 然而, 由於被告是一個非營利教育機構, 法院認定,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益公平使用。 關於受版權保護作品嘅性質, 法院認定該因素係中立嘅, 除非作者嘅意見同分析主導了摘錄。 關於第三个因素, 即所用作品嘅數量同工作量, 法院認定, 除非使用了大量或工作的核心, 否則因素益合理使用。 第四个因素係作品嘅潛在市場或價值嘅使用對作品的影響, 法院將出版商賺取的收入用於估計作品的市場需求。 法院認為, 即使小摘錄不能代替整本書, 但可能導致收入下降。
根據第十一巡迴法庭的指示, 對呢啲因素進行整體評估, 地區法院畀出咗第四个因素 “額外重量” 同第二个因素 “無量權重”。 法庭最終裁定, 被告使用其中11件作品係唔公平嘅用途嘅, 而其對37件作品的使用則係公平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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