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科粘合劑的顏色編碼系統不能註冊商標,因為它具有功能。 SULZER MIXPAC訴AN TRADING案
牙科粘合劑的顏色編碼系統不能註冊商標,因為它具有功能。 SULZER MIXPAC訴AN TRADING案
商標傳統上被視為製造商在其產品上放置嘅單詞、短語或符號。 但是,只要向消費者表明生產產品嘅公司嘅身份,都可以獲得商標保護。
貿易服裝構成商標法第2條(第15條.C第1052條)意義上嘅”符號”或”設備”。 貿易服裝最初只包括產品嘅包裝或”敷料”,但近年來已擴大到包括產品嘅設計。 它通常被定義為產品的”整體圖像和整體外觀”,或元素的整體性,”可能包括大小、形狀、顏色或顏色組合、紋理、圖形等功能。
在沃爾瑪商店公司訴萨马拉兄弟公司案中,美國最高法院建議唔好過度延長貿易服裝,指出產品設計幾乎總是服務於來源識別以外嘅目的。 功能學說阻止商標灋,它試圖透過保護公司嘅聲譽嚟促進競爭,而唔係透過允許生產商控制有用嘅產品功能嚟抑制合法競爭。 《兰汉姆法》並不僅僅因為投資鼓勵公眾把特定功能特徵與單個製造商或銷售商聯繫起身,就保護功能設計中嘅貿易服裝。
如果產品設計( 1 )”對文章的使用或目的至關重要”,或者( 2 )”影響文章的成本或質量”,則由功利意義上講,產品設計被認為係”功能性嘅”。 即使該功能對產品的使用或用途不重要且不影響產品的成本或操作,它仍然可以正常工作。 被稱為審美功能,其中產品嘅審美設計本身就係尋求保護嘅標誌。 当美學功能被要求時,法院將考慮給予商標所有者商標專用權是否會令競爭對手處於重大劣勢。
苏尔泽混合太平洋股份公司,v. A&N貿易公司,19-2951 (第二Cir. 2021 )係一個案例,其中嘅顏色編碼系統被發現喺美學上功能。
本案的原告製造一種系統,用于牙科應用混合粘郃劑。 該系統包括一個分配器噉嘅燒結槍,一個裝有兩個圓柱体嘅墨盒同一個混合尖端。 混合提示基於分配嘅粘合劑嘅直徑進行顏色編碼。 原告已註冊商標,其混合提示喺幾個不同嘅色水。
被告派用于牙科粘郃劑嘅混合提示嘅相互競爭嘅產品系列。 2016年大紐約牙科會議上緊,被告提供與原告產品顏色幾乎相同嘅混合提示。
2016年,原告以商標侵權罪對被告提起訴訟。 2019年進行了為期一日嘅審判。 原告的證人在庭審中作供說,混合提示中添加顏色會增加產品緊嘅成本。 原告的證人仲證實,所有黃色混合尖端直徑為4.2毫米,所有青色混合尖端直徑為6.5毫米,所有藍色混合尖端直徑為3.2毫米。 原告嘅顏色編碼系統嘅目的係畀用戶快速識別適當嘅混合提示。 初審法院作出益咗原告嘅判決,並裁定賠償200万美金。 初審法院在判決中指出,一些競爭者使用不同嘅顏色編碼系統或根本冇顏色,因此原告的色彩系統不起作用。 被告隨後向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第二巡迴法庭發現,審判中緊嘅證據堅定地證明,顏色表示直徑,反過來又有助於用戶選擇適當嘅墨盒,以滿足他們的需求。 審判法庭犯了錯誤,因為它只考慮混合提示顏色是否增加咗製造成本,其他公司使用不同嘅或冇顏色。 初審法院冇考慮對競爭嘅影響。 第二巡迴法庭嘅結論係,顏色係功能性嘅,因此原告的貿易禮服係無法保護嘅。 初審法院的裁決被撤銷,還押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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