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製造商努力保護其商標雕像設計。 LEGO v. LASER PEGS

玩具製造商努力保護其商標雕像設計。 LEGO v. LASER PEGS
傳統上, 商標被視為製造商在其產品上放置嘅詞、短語或符號。 然而, 只要向消費者發出任何信號, 生產產品嘅公司嘅身份都可以獲得商標保護。 嘜頭嘅關鍵係, 消費者喺嘜嘜同所有者生產的產品之間建立聯繫。 美國嘅商標灋賦予嘜頭嘅第一個用戶以引起消費者困惑的方式將他人排除在使用商標品牌產品之外嘅權利。 如果公司使用由另一家公司首次使用嘅嘜頭嚟為商品打上品牌, 從而造成消費者混淆, 則可視為商標侵權。 商標所有人可以通過禁令提起訴訟, 以阻止商標侵權, 並為已發生的商標侵權獲得金錢賠償。
大多數商標是二維的, 無論係文本抑或繪圖。 3維對象都可以註冊為商標。 貿易服裝構成《商標灋》第2条所指的 “符號” 或 “裝置”, 第15条 u.s.c. 第1052条。 貿易服裝最初只包括產品的包裝或 “著裝”, 但近年來已擴展到產品設計。 它通常定義為產品的 “整體圖像和整體外觀”, 或元素嘅整體性, 並且 “可能包括大小、形狀、顏色或顏色組合、紋理、圖形等特徵。
注冊貿易服過正常商標申請稍微複雜一些。 當申請人申請註冊產品設計或其他貿易服裝時, 將考慮兩個實質性問題: (1) 功能; (2) 功能; (3) 功能; (3) 功能; (3) 功能; (3) 功能; (3) 功能; (3) 功能; (3) 功能; (3) 功能; (3) 功能; (3) 功能; (2) 獨特性。 如果產品嘅設計同產品的使用或用途至關重要, 或者如果佢影響物品嘅成本或質素, 則該產品是實用的, 無法註冊。 關於獨特性, 農產品設計永遠不能被認為係固有的獨特之處, 因此必須提交獲得嘅獨特性證據。
獲得產品設計的商標保護可能好困難, 但係產品設計作為商標註冊的好處會減輕註冊過程的成本。
樂高 a/s 訴激光飛格風險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3:20-cv-00716 (d.ct 2020) 係一個案例, 涉及產品設計, 在美國獲得了商標保護。 本案的原告是標誌性嘅樂高玩具製造商。 原告自1958年以來一直在生產膠磚玩具。 樂高磚世界由迷你雕像填充, 它們與磚塊本身一樣可辨認。 樂高迷你雕像的例子喺左邊嘅上面重現。 2016年, 樂高成功註冊咗迷你雕像嘅形狀作為商標。
商標註冊號4,903,968 包括具有圓柱形只的玩具圖的三維配置, 在圓柱形頸部的頂部, 在均勻厚度的梯形軀幹之上, 有平坦的側面和平坦的背部, 手臂被安裝在軀幹的上表面略下方, 在長方形的板的頂部, 在頂部凸出前部, 在平坦的方呎之上是矩形的矩形。
被告生產一種與原告產品競爭嘅磚砌玩具。 被告的產品還包括生活喺塼瓦世界中嘅小人物。 右側就產生了被告雕像的例子。
2020年5月, 原告以包括商標侵權在內的幾個不同理由對被告提起訴訟啦。 原告聲稱, 被告出售嘅雕像令人困惑, 驚人, 而且與樂高迷你雕像的整體外觀和感覺基本相似。 鑑於產品之間的相似性, 被告好難證明呢兩種產品嘅設計同消費者並不十分相似。 我哋將不得不等待被告的答案, 睇下提供甚麼辯護。
如果你對此博客嘅作者有疑問或意見, 請發送電子郵件至: admin@uspaten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