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技術何時披露足以預測專利? KINGSTON 訴 SPEX

現有技術何時披露足以預測專利? KINGSTON 訴 SPEX

專利還授予發明一套新嘅、有用嘅人、唔明顯嘅發明的專有權。  要在美國獲得專利, 發明人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專利申請。  專利申請將由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審查律師審查。  審查律師將審查專利申請, 確保專利申請中描述嘅發明符合授予專利的所有標準。  審查律師嘅主要工作之一係審查現有技術。  現有技術係在給定日期之前以任何形式向公眾提供的信息, 這些信息可能與專利的原創性主張相關。

一旦授予專利, 該專利就唔受審查。  如果公眾發現先前技術可以預期或令專利發明明顯, 該公眾成員可以請求分段間審查。  部分間審查係喺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 (ptab) 進行的一項試驗程序, 旨在審查專利中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嘅可專利性, 其依據是根據第102或103条可以提出的理由, 而且只能根據由專利或印刷出版物組成的現有技術。  可以提交的證據僅限於專利或印刷出版物, 這些出版物符合§102或103第103条同專家證詞, 無法解釋這些出版物。  在部分間審查結束時, ptab 可能令專利嘅所有、部分或冇權利主張無效。

由於各部分之間嘅審查只能以非常狹窄的理由進行, 因此必須瞭解每個理由的確切含義。  只有在在事先任何技術參考中明確或內在地描述 claim 嘅每個要素時, 才會預期提出索賠。  快速披露係指先前明確提及專利中聲稱的相同功能。  繼承披露意味着現有技術冇明確提及發明的特徵, 但熟悉同專利相關嘅技術嘅人就假定該功能存在。   只有喺先前第2条中, 一個功能 “必然存在”, 而不僅僅昰可能或者可能存在的, 才會發生固有披露。  外在證據可用於證明固有的披露。

固有披露的概念可能好難理解, 因此研究判例法以了解法院如何適用法律係好有用嘅。  金斯顿科技公司訴 spex techs.,inc.,2019-1256 (c.a.f.c. 2019), 係一個案例, 評估佢一件現有技術披露嘅足以預測專利的主張並使其不可專利。

本案的原告請求對美國專利號6,003,135 嘅分件審查。  該專利名為 “糢塊化安全設備”, 涉及連接到電腦的兩件式設備。  安全糢塊提供安全功能, 如加密或密碼控制, 而目標糢塊提供非安全功能, 如數據存儲、生物識別掃描、調製解調器或者智能卡讀卡器。  “135” 專利嘅規範說明, 某些實施例符合 pcmcia 標準。

原告聲稱, pct 申請 wo 95/16238 (瓊斯) 預計 ‘ 135号專利。  jones 專利申請公開了一個通過密碼、加密或兩者同時保護的可移動數據存儲存儲卡。  瓊斯的發明符合 pcmcia 標準。  ptab 拒絕保留55-57 項不可申請專利的索賠。

ptab 嘅決定依據嘅係 jones 發明 “自動識別” 存儲卡的事實, 而 “135 專利” 接收來自主機嘅請求 “和” 提供信息 “。  原告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發現瓊斯未通過其 “自動識別” 功能明確披露存在嘅限制。  此外, jones 本身並未披露這些限制, 因為 pcmcia 標準未納入 jones, 並且 pcmcia 標準唔一定要求存儲卡喺插入電腦時執行這些功能。  根據這些發現, 聯邦巡迴法院確認咗 ptab 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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