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製造藥物嘅遠程醫學專利被認為係顯而易見嘅。 BECTON訴BAXTER案

用于製造藥物嘅遠程醫學專利被認為係顯而易見嘅。 BECTON訴BAXTER案

一旦授予專利,專利都唔可以免於審查。  如果公眾發現先前嘅藝術可以預見( 35美金.C 102英鎊)或令專利發明顯而易見( 35美金.C 103英鎊),公眾可以請求分會間審查( IPR )。   知識產權係喺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 PTAB )進行的一項試驗程序,旨在審查專利中一項或多項索賠嘅專利性。  可在知識產權中提交的證據僅限於符合第102或103条規定嘅專利或印刷出版物,以及解釋呢啲出版物嘅專家證詞。 在知識產權結束時,PTAB可能會令專利嘅所有(部分或全部)索賠無效。

根據基本嘅事實調查結果,《美國法典》第35條第103條下嘅明顯性係一個法律問題。  發明是否明顯係基於以前藝術同具有普通藝術技能嘅人嘅客觀檢驗。  先前嘅藝術係特定技術領域所有知識嘅總和。  研究論文、授予專利、專利申請同其他形式嘅印刷出版物都係以前藝術嘅例子。  藝術中普通技能嘅人係一個假設嘅人,發明時被認為知道相關嘅藝術緊。

相關嘅事實問題包括,先前嘅藝術參考是否教走咗,熟練嘅工匠是否會被激勵結合參考,以及熟練嘅工匠喺結合參考中對成功嘅合理期望。

贝克顿,迪金森同公司訴巴克斯特公司恩格尔伍德,20-1937年( C.A.F.C 2021年)係一個專利嘅例子,被發現係顯而易見的。

Baxter係美國第8,554,579號專利(”‘579專利”)嘅所有者,該專利旨在”準備患者特定劑量嘅系統同遠程製藥方法,其中遵循與每個收到緊嘅藥物訂單相關嘅協議並指定組步驟以填寫藥物訂單時捕獲嘅數據提供畀遠程站點,供藥劑師審查和批准”。

贝克顿請求對’579專利進行跨部門審查,理由係該專利喺以前嘅藝術中係顯而易見嘅。 貝克頓主要依靠三個以前的藝術參考: 美國專利第8,374,887號(”亞歷山大”),美國專利第6,581,798號(”Liff”)和美國專利出版物2005/0080651號(”莫里森”)。

巴克斯特聲稱’579專利並不明顯,因為有兩個限制,以前嘅藝術冇透露。  頭炮係并驗證桎梏限制,它出現喺索賠8,但唔係索賠1。 第二個係徜徉突出桎梏限制,出現喺索賠1同8。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認定,亞歷山大冇教導或提出明顯嘅驗證限制,亞歷山大、利夫同摩里逊嘅組合冇教或呈現明顯嘅突出限制。  贝克顿隨後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PTAB嘅決定提出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PTAB嘅決定冇得到大量證據嘅撐,並推翻了決定。  關於驗證限制-亞歷山大透露,藥劑師可能會驗證每一步時,創建一個藥物。  ‘579專利聲稱一個系統,藥劑師必須驗證每一步時,創建一個藥物。  聯邦巡迴法庭發現,雖然亞歷山大嘅索賠可能使用呢個詞,但規範明確指出,開始新嘅步驟之前緊,必須驗證流程嘅每一步。  因此,PTAB嘅發現亞歷山大同’579專利之間有區別,冇實質性的證據支持。

關於突出嘅限制- Liff被定向到包含預包裝藥物嘅自動藥物分配系統。   Liff教授喺配發預包裝藥物時突出患者特徵。  PTAB發現沒有動機把亞歷山大和利夫結合起來。  聯邦巡迴法院發現,PTAB錯誤地把利夫視為一個普通技能嘅人會考慮哪些并附加信息可能相關桎梏嘅唯一來源。  根據已知方法將熟悉的元素組合在產生可預測結果時可能是顯而易見的。

由於聯邦巡迴法院發現PTAB嘅決定冇得到大量證據嘅撐,因此該決定被推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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