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項專利申請被駁回時, 是否需要進行復審程序? iancu 訴 nantkwest
當一項專利申請被駁回時, 是否需要進行復審程序? iancu 訴 nantkwest
發明者可以通過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專利申請嚟獲得佢哋發明嘅美國專利。 專利是一種複雜的文件, 具有特定的格式, 必須符合美國專利法的要求。 當申請人申請專利時, 美國專利商標局會指派一名審查員研究申請, 並決定是否應該授予專利。 審查員可以批准專利申請, 要求申請人修正專利嘅瑕疵, 或者駁回專利申請。 如果申請人對審查員嘅決定唔夠喉, 可以向專利審判復審委員會 (美國專利商標局嘅一個行政機構) 提出復審。 專利審判復審委員會可以認可審查員的決定, 也可以對審查員的決定作出修改。
對專利審判復審委員會嘅決定不服的申請人, 可以通過兩種途徑之一尋求司法復審: 直接向聯邦巡迴告到法院提起起訴或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根據美國專利和商標局的記錄, 對專利審判復審委員會的決定進行了復審。
聯邦巡迴法院必須採用《行政程序法》規定的依照行政程序的審查標準, 並且只有在 “沒有實質性證據支持” 的情況下, 才可以否定美國專利商標局嘅事實認定。 另外, 《美國法典》第35条第145款允許專利申請人向弗吉尼亚州東區嘅美國地方法院提起針對美國專利和商標局局長嘅民事訴訟。 在第145条訴訟中, 與根據第141条提出的直接上訴不同, 專利申請人可以進行發現, 並可以提出美國專利和商標局冇機會考慮的證據。
如果申請人提出新證據, 地方法院必須根據新的證據和美國專利商標局嘅行政記錄作出新的事實裁定。 第145条規定, 無論訴訟結果如何, 申請人必須支付訴訟程序的所有費用。 就包括美國專利和商標局嘅使費。 第141条並不要求申請人支付此類費用。 傳統上, 當專利申請人根據第145条贏得民事訴訟時, 美國專利商標局並不要求專利申請人支付專利局的費用。 2013年, 美國專利商標局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開始尋求追回該機構在第145条訴訟中產生的與人有關的費用, 包括律師費。
這意味着, 即使專利申請人贏得上訴, 他們都必須支付美國專利商標局嘅使費。 第145条要求專利申請人支付美國專利和商標局嘅使費, 不論邊個係勝訴方, 要求係獨特嘅。 越嚟越多嘅專利申請人拒絕支付美國專利商標局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為第145条上訴支付的費用。 這種杯葛係基於美國規則概念, 也就昰所謂嘅 “美國規則”。
, “規定每一方都必須支付自己的律師費”, “冇明確嘅法定權限” 嘅收費裁決。 iancu v. nantkwest, inc., 係美國最高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 本案的被告是一項治療癌症的專利嘅受讓人, 該專利最初因為顯而易見而被駁回。 在專利審查過程中, 專利申請人完全靠發明人嘅證詞。 被告對美國專利和商標局根據第145条駁回該專利提出上訴。
在地區法院開庭時, 被告介紹咗位新嘅專家證人, 美國專利商標局聘請了一位專家進行答辯; 兩位專家撰寫了大量報告, 並與美國專利和商標局的律師進行了長時間嘅證詞陳述。 地方法院作出了對美國專利商標局有利嘅即決判決。 地方法院批准了美國專利商標局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報銷專家證人費的請求, 但駁回了報銷人事費的請求。
專利局對決定向聯邦巡迴上訴。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 第145条缺乏必要的 “具體和明確的” 國會授權 取代美國的統治它指出, 一些法規授權同時授予使用同律師費用, 而另一些法規明確規定使用包括律師費用。 聯邦巡迴法院嘅結論係, 第145条中嘅 “使用” 一詞喺律師費用方面充其量係含糊不清的。
聯邦巡迴法院都表示, 因為第145条規定, 即使專利申請人獲得成功, 專利申請人都要支付政府嘅律師費, 將係同美國規則的一個零舍不同尋常嘅分歧。 美國專利和商標局而家已向美國最高法院就決定提出上訴。
最高法院將決定第145条是否要求專利申請人支付美國專利和商標局的費用, 而不管誰贏得上訴。
如果你對本博客嘅作者有任何問題或意見, 請發送電子郵件至: admin@uspaten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