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喺新聞文章中使用受版權保護的照片時, 佢仲係合理的使用嗎?
當喺新聞文章中使用受版權保護的照片時, 佢仲係合理的使用嗎?
版權係賦予創作者新藝術作品的組專屬權利。 美國嘅版權法保護好多唔同類型嘅藝術作品, 如音樂、書籍和照片。 做藝術家創作新作品時, 藝術家會自動獲得作品的版權。 版權賦予所有者根據原始作品複製、分發、表演、展示、傳輸和製作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行使呢啲專屬權利之一, 可被視為侵犯版權。
與版權相關的權利唔係無限嘅。 著作權法嘅目的係促進藝術, 因此對著作權法賦予的權利有一定嘅限制。 合理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不被視為侵犯版權。 在美國, 版權法第107条規定了肯定某種東西是否合理使用的法定框架, 並確定了某些類型的用途–如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教學、學術同研究– 作為可能被列為合理使用的活動嘅例子。 此類使用可以喺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嘅情況下進行。 法院將評估何時提出對侵犯版權行為的合理使用辯護。 呢 D 因素係: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2) 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性質, (3) 與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整體有關嘅部分嘅數量同實質內容, (4) 使用對潛在市場的影響 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法院根據個案情況評估合理使用索賠, 任何特定案件的結果取決於具體案件的事實。 意味着冇公式嚟確保可以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使用預定的百分比或作品數量 (或特定數量的單詞、行、頁、副本)。
通常情況下, 當係新嘅報告中使用合理使用辯護時, 法院給予被告重大尊重。 係因為如果唔顯示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就好難報告某個主題。 不過, 新聞報道並不給予被告侵犯版權的豁免責任。
個說明新報告唔被認為係合理使用的案例係 ferdman 訴 cbs 互動公司, 第17-1317 (pgg) (s.d.ny 2018年)。 這起案件涉及一個新網站重新公佈喺片場時拍攝的照片。 原告是一名攝影師, 佢嘅照片向出版商發放許可證, 收取一定費用。 原告拍攝咗蜘蛛俠製作嘅相: 回家, 並將照片上傳到了一家發牌服務機構。 哥倫比亞廣播公司互動公司擁有的被告 gamespot 重新公佈了其中的幾張照片以及有關該片的新聞文章。 费德曼起訴侵犯版權。
紐約南區地區法院認為, 被告使用受版權保護的照片並不公平。 法院認為, 這種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對费德曼有利, 因為啲相係喺對照片幾乎冇評論嘅情況下重新公佈嘅。 第二个因素,
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性質, 青睞被告, 因為照片只是發生在原告周圍的事件。 法院認為, 第三个因素、所用部分的數額和實質內容唔利於任何一方。 法院認為, 使用呢種使用對潛在市場嘅影響同合理使用相權衡, 因為被告的使用對原告相嘅市場產生了負面影響。
如果你對此博客嘅作者有疑問或意見, 請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我: admin@uspaten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