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農場設備嘅高度控制唔明顯。 DEERE訴GRAMM案

發現農場設備嘅高度控制唔明顯。 DEERE訴GRAMM案
一旦獲得專利,該專利都唔可以免於審查。 如果公眾發現預期( 35 U.102 .C )或令專利發明明顯( 35 U.S..C=103 )嘅先驗技術,該公眾成員可以請求部分間審查( IPR )。 知識產權係喺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 PTAB )進行的一項審判程序,以審查專利中一項或多項主張嘅可專利性。 可提交知識產權的證據僅限於符合§102或103項嘅專利或印刷出版物,以及解釋呢啲出版物嘅專家證詞。 在知識產權結束時,PTAB可能會令專利嘅所有、部分或全部主張無效。
根據《美國法典》第103条,根據基本事實調查結果,係一個法律問題。 一項發明是否明顯係基於先前藝術同具有該領域普通技能嘅人嘅客觀檢驗。 應有技術係畀定技術領域所有知識嘅總和。 研究論文、授予專利、專利申請和其他形式的印刷出版物都是先驗藝術的例子。 本藝術中一般技能嘅人係假設喺發明時被認為知道相關藝術嘅人。
相關嘅基本事實問題,包括:是否把先前嘅技術參考所教導,是否激勵一個熟練嘅工匠組合參考,以及熟練工匠對結合參考成功嘅合理期望。
DEERE & Company訴Richard Gramm案,2020-1488,2020-1491年( C.A.F..C. 2021年)係一個案例,即根據先前嘅技術,未發現專利明顯。
喺呢種情況下,Appelle擁有美國專利6,202,395 (”‘395專利”),該專利被指向”用于檢測和控制農用機器穿越田地時土壤上方高度嘅裝置”。 該專利要求發明,防止聯合收割機在田間旅行時擊中土壤,同時保持聯合收割機離土壤足夠近,以有效收穫作物。 為咗控制收割機嘅垂直運動,’395專利使用彈簧以特定角度把地面傳感器壓向地面。
上訴人提交了一份知識產權,聲稱’395專利明顯,鑑於美國專利3,611,286克利夫蘭。 克利夫兰教部設備嚟改變喺不平坦嘅土壤上行駛嘅農場設備。 剋利伕蘭教一個彈簧,接觸地面,以調整農場設備嘅垂直高度。 PTAB發現,克利夫兰緊,395項專利主張中有好多係明顯嘅,但拒絕令所有專利要求無效。 該案隨後被上訴到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上訴嘅主要問題係克利夫兰嘅春天是否履行了與’395專利中嘅彈簧相同嘅功能。 上訴人辯稱,PTAB發現剋利伕蘭緊嘅彈簧喺395專利中履行的功能與彈簧功能不同時,就提出了索賠構造錯誤。 阿佩尔拗話,上訴人試圖對PTAB嘅事實調查結果進行第二次審查。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PTAB嘅索賠結構得到咗大量證據嘅撐。 聯邦巡迴法庭同意PTAB嘅發現,即395專利中嘅彈簧把地面傳感器設定到一個特定嘅角度,而剋利伕蘭嘅彈簧則隨著地面嘅輪廓而移動。 根據呢啲發現,聯邦巡迴法院確認咗PTAB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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