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中嘅產品是否令發明顯而易見? GoPro v. Contour IP
目錄中嘅產品是否令發明顯而易見? GoPro v. Contour IP
專利還授予發明發明人組專有權。 要在美國獲得專利, 發明人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申請, 證明該發明符合專利的所有要求。 專利申請要獲得批准, 申請必須證明發明係新嘅、有用嘅、唔明顯嘅。 對一項發明係新嘅、有用嘅同唔明顯嘅要求係看似簡單嘅。 由于幾十年的判例法, 呢啲要求中嘅每一個都有非常具體的含義, 比看上去要複雜得多。
項發明喺邊度是顯而易見的, 要睇藝術的現狀和普通人在藝術中嘅技能。 這意味着, 顯而易見性係根據熟悉同發明有關嘅技術嘅普通人嘅知識嚟衡量的。 一般人嘅知識係以現有技術為基礎的。 先前嘅藝術係喺專利申請的生效日期之前, 一項發明已經全部或部分公開或可獲得的任何證據。 專利、學術論文、公開出售和公開使用本發明係一些符合現有技術條件嘅嘢嘅例子。 項發明或者出版物的秘密用途冇足夠詳細地說明發明, 使該領域的普通人能夠再現要發明, 但唔符合現有技術嘅條件。
然後, 問題就變成了公開發明嘅銷售目錄是否夠詳細, 被認為係現有嘅。
涉及問題的一個案例係 gapro 訴 contur 知識產權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2017-1894 (c. A. f. c. 2018)。 gopro 係一間消費品製造商, 專門生產適用於極端條件下實攝錄機。 contour ip 控股擁有攝錄機專利, 允許用戶通過智能手機等遠程設備查看和控制攝錄機。 gopro 提供嘅攝錄機可以喺 contour 專利申請日期前一年多遠程查看和控制。 gopro 聲稱, 其產品目錄係喺 contour 嘅專利申請日期前一年多次貿易展上派緊嘅, 係令 contour 嘅專利顯而易見的現有技術。
gopro 成立了一家國際專利審查機構, 向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宣布 contour 嘅專利無效。 在其最後的書面裁決中,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得出結論, gopro 目錄唔符合現有技術印刷出版物的條件。 具體而言,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結論係, gopro 冇履行其責任, 以表明 gopro 目錄的傳播或以其他方式提供, 只要有興趣和通常熟練嘅人喺主題事項或藝術同 進行合理努力可以找到它。 gopro 就決定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 該目錄是現有的技術。 聯邦巡迴法院指出, 現有技術嘅定義定義寬氾, 即使相對模糊的文件都符合現有技術, 只要相關公眾有方法獲取呢啲文件。 如果文檔可供公眾訪問, 則無需證明公眾訪問了該快勞。 如果係同主題事項感興趣並通常具有技能嘅人可以搵到該參攷資料嘅情況下, 該參攷資料將被視為可公開查閱。 聯邦巡迴法院就此案發回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 以評估 gopro 將 gopro 目錄作為現有技術的不可專利性主張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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