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動追蹤電腦控制系統的專利申請發現明顯。 IN RE: PUBLICOVER
眼動追蹤電腦控制系統的專利申請發現明顯。 IN RE: PUBLICOVER
專利係政府授予在有限時間內對發明壟斷的。 專利授予其所有者喺授予該專利的國家/地區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發明嘅獨家權利。 要在美國獲得專利, 發明人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專利申請。 專利申請必須滿足好多要授予嘅要求。 最重要的要求是, 本發明係新嘅, 有用嘅, 唔明顯。 專利法系明顯性嘅定義同字典嘅定義唔同。
專利法緊下, 發明是否明顯取決於本發明所涉及技術領域的先騐技術同知識。 顯而易見, 項發明的每一個方面都必須喺以前嘅藝術中加以描述, 或者同一個喺藝術領域具有普通技能的人是顯而易見的。 現有技術係任何公開發佈的信息。 專利和專利申請係最常引用的先前藝術形式, 但研究論文和銷售手冊都可以成為現有技術。 在專利申請過程中, 美國專利商標局將審查全球出版物的相關現有藝術品。
在審查專利請求時, 專利審查員最初的負擔在於提出一個初步證據確鑿的情況, 即有關索賠喺以前嘅技術中顯而易見。 然後, 負擔轉移到申請人, 以產生證據或論據支持可專利性。 審查員將初步證據與反駁證據進行權衡, 以確定記錄中全部證據是否支持以大量證據為多數的明顯證據。
涉及專利申請中明顯性問題的案例係 re: publicover, 2019-1105 (c.a.f.c. 2020)。 呢個案例以專利申請 (第15/131,273 號) 為中心, 涉及眼動追蹤技術, 使用戶能夠與設備交互並控制其眼動。 本發明旨在解決與眼動控制系統相關的某些挑戰。 本發明嘅目的係透過區分用戶嘅非自願運動同自願運動嚟準確辨別用戶嘅意圖。
專利申請緊起訴期間, 專利審查員對兩項已頒發的專利 (美國 2014/0380230 a1 (venable) 和美國 2012/0081666 a1 (基德曼) 的組合進行了明顯拒絕專利申請。 publicover 同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後者確認駁回。 publicover 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
普利维在上訴時辯稱, publicover 辯稱, 董事會認為, 前項技術教導 “識別..” 的主張限制係有唔搏嘅。 前目運動。 publicover 認為, 無論係基德曼定维纳德同基德曼嘅組合, 都教唔落呢個限制。
聯邦巡迴法庭發現, 委員會和審查員合理地發現, venable 同時教授吊住眼運動和頭部動作, 並且唔局限於 “頭固定的囊腫”, 以辨別用戶意圖。 基德曼教授在非自願的前腦運動同由頭部運動伴隨的自願囊中辨別。 委員會發現, venable 吊住眼和頭部運動的系統的準確性將得到改善, 除了識別眼部運動外, 還可識別前眼運動。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 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得到了大量證據的支持, 並確認由明顯性拒絕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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