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並不意味着商標許可失效。mission 訴 tempnology

破產並不意味着商標許可失效。mission 訴 tempnology

嘜係向消費者表明產品生產者身份嘅標誌。 傳統上, 嘜係一種符號、單詞或短語。 但是, 任何旨在識別產品生產者身份嘅行為都可以獲得商標保護。 在美國, 第一个使用商標嘅人被認為係嘜嘅在先使用者, 商標嘅後續使用者被認為係喺之後使用者。 在先商標使用者優先於喺之後商標使用者。

嘜可以喺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 以加強與商標相關的權利, 但註冊唔係開始使用商標的先決條件, 註冊並不否定高級嘜使用者的優先權。 嘜係寶貴嘅知識產權。 公司花費大量資金向公眾宣傳佢哋嘅嘜頭。 消費者在商標和高質量產品之間的聯繫是商標價值嘅一個指標。 嘜所有者通常會將商標授權畀其他公司。 許可嘜頭嘅動機可以有好大嘅唔同。

有時製造商會將其商標授權畀嘜所有者核心業務之外的其他製造商, 抑或運動隊將其商標授權畀服裝製造商。 商標許可同時受商標灋同合同法的管轄。 合同法規定了合同一般解釋條款, 商標灋規定了附加條件。 商標灋要求商標所有人對許可產品實施質量控制。

如果商標所有人未能要求并實施對許可產品的質量控制, 商標所有人可能會失去商標。 破產係法律嘅第三个分支, 在商標許可協議中可能變得好重要。 破產令公司得以擺脫債務並重組其業務。 一般來說, 根據破產法, 合同係無效嘅, 咁樣公司就可以繼續唔受過去錯誤的阻礙。 問題就變成了, 當被許可人宣佈破產時, 商標許可會發生咩? 一方面, 要求破產公司繼續監測第三方產品嘅質素似乎係唔公平嘅。

另一方面, 如果商標被許可方繼續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咁吊銷許可證似乎係唔公平嘅。 美國最高法院在 mission product holdings, inc. 訴 tempnology, llc, nka old cold llc, 17-1657 (美國 2019年) 中答咗呢個問題。 在本案中, 原告向被告許可某些商標與某些服裝和配件的銷售有關。 被告根據《破產法》第11章申請破產, 並試圖駁回其與原告的協議。 《破產法》第365条規定, 債務人可以 “拒絕任何尚未執行的合同”, 即任何一方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美國法典》第11章第365条 (A) 款。 它進一步規定, 拒絕 “構成對呢種合同的違反”。 365 (g) ? ?。 破產法院批准了被告的駁回, 並進一步裁定駁回終止了原告使用被告嘜頭嘅權利。 破產上訴委員會推翻了說法, 依據第365 (g) 條關於駁回 “構成違約” 的聲明, 認為駁回並不會終止執笠之外嘅違約仍然存在的權利。 第一巡迴上訴法院駁回了陪審團的判決, 恢復了破產法院嘅判決。

原告隨後向美國最高法院就第一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 美國最高法院站在原告一邊。 法院認為許可證允許被許可人繼續從事許可證中授權的任何活動。

破產法唔允許債務人撤銷利益轉移, 不論轉移嘅身家係有形嘅 (如影印機), 仲要係無形嘅 (如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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