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體上的帖子是否侵犯了新聞報道嘅版權? BARBERA v. CBS

社交媒體上的帖子是否侵犯了新聞報道嘅版權? BARBERA v. CBS

版權法旨在獎勵那些努力制作新作嘅創作者。 美國嘅版權法保護以有形表達媒介固定嘅作者原創作品。 “作者” 一詞包括畫家、音樂家和攝影師等有具有創造力的職業。 原創作品係繪畫、音樂、攝影等藝術創作。 美國版權法授予權利人複製、發行、表演、展示、傳播和製作基於原作嘅衍生作品的專有權。 如果權利人以外嘅人未經授權而行使其中一項專有權, 則可視為侵犯版權。 版權所有者可以通過提起訴訟嚟對抗版權侵權。

在該訴訟中, 版權所有者可以請求法院強制令停止侵權活動, 並對已經發生的侵權行為要求金錢賠償。 版權法早喺互聯網出現之前就已經成型了。 法院經常好難將版權法直接應用到互聯網上, 因為法律沒有預見到好多經常在互聯網上發生嘅活動。 社交媒體等 D 人貼同發佈自己拍攝的照片變得輕而易舉。 社交媒體鼓勵其他人同佢哋嘅朋友轉發社交媒體帖子。 真正受歡迎的社交媒體帖子會畀雜誌同報紙等傳統新聞機構報道。

所有這些活動都可能系斬吓眼的時間內發生, 並可能侵犯版權。 通常情況下, 合理使用機制為新聞機構提供了一些保護, 使其免受侵犯版權嘅指控。 然而, 版權法的模糊性以及新聞與娛樂之間的模糊界限, 難以判斷新聞機構何種情況下可以使用合理使用辯護。 判例法為版權侵權提供了另一種唔係好明確嘅辯護, 即服務測試。 服務測試源自 perfect 10, inc. v. google inc. 508 f.3d 1146 (9th cir. 2007) 案。 在該案件中, 被告被認定唔承擔版權侵權的責任, 因為佢提供左個連結至版權作品的來源, 並未提供數據本身的副本。

然而, 最近幾起法庭案件對辯護的可靠性提出了質疑。 在 justin goldman v. breitbart et al, 17-cv-3144 (s.d.n.y. 2018) 案中, 幾家新聞機構被一名攝影師起訴, 原因係呢啲新聞機構喺新聞報道中嵌入了原告的社交媒體帖子, 其中包括一張有版權嘅相。 被告請求動議, 理由係佢哋冇重新發佈有版權嘅相, 佢哋只係提供咗原告社交媒體帖子的連結。 法院沒有被呢個論點說服, 駁回了呢個動議。

該案後來由雙方當事人和解。 robert barbera, v. cbs interactive, 19-cv-04298 (s.d.ny 2019) 係另一個涉及新聞機構喺新聞報道中嵌入攝影師嘅社交媒體帖子的案例。 被告發表咗篇關於最佳著裝明星嘅文章, 並嵌入了原告發佈嘅一個社交媒體帖子的連結。 原告以侵犯版權為由提起訴訟。 被告以包括合理使用和通過在線連結或嵌入使用受版權保護的圖像等幾種辯護方式回答了申訴。

雙方於2019年9月喺冇法院裁決的情況下解決咗呢個問題。 無論喺新聞文章中嵌入社交媒體帖子是否構成侵犯版權, 美國版權法顯然存在模糊性。

這種模棱兩可的情況只有通過立法抑或被告願意為案件鬥爭到最後的判決才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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