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體平台子許可攝影師嘅受版權保護的作品。SINCLAIR v. ZIFF DAVIS

社交媒體平台子許可攝影師嘅受版權保護的作品。SINCLAIR v. ZIFF DAVIS

版權係授予新表達作品創作者嘅組專屬權利。 當創作者以有形媒介修復作品時, 佢哋將自動獲得作品的版權。 創作者可以通過向美國版權局註冊作品嚟加強與美國版權相關的權利, 但授予版權要註冊。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可被視為侵犯版權嘅呢啲專有權之一, 則授予版權所有者根據原件複製、分發、執行、展示、傳輸和製作衍生作品嘅專有權利。 當版權所有者感到其版權受到侵犯時, 佢哋可以請求強制令和損害賠償。 但是, 對侵犯版權的指控只是進程的開始。

要證明侵犯版權, 原告必須確立 (1) 有效版權的所有權, 以及 (2) 複製原創作品的組成部分。 這種複製可以證明, 無論係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實際複製了作品, 一係係證明被告 (I) 可以接觸到作品, (二) 作品基本上相似。 一切都係基於被告複製未經許可進行的假設。 如果事實證明被告擁有複製作品嘅許可證, 無論係明示定暗示係嘅, 則版權侵權冇發生。

社交媒體喺今日無處不在。 好多人使用社交媒體與朋友保持聯繫或專業提升自己。 當用戶註冊社交媒體平台時, 佢哋必須同意一項冗長嘅使用條款協議, 該協議實際上很少有人花時間閱讀。 社交媒體使用條款協議中一個常見部分是, 用戶授予社交媒體平台重新發佈用戶發佈的媒體嘅權利。 雖然對於使用社交媒體進行娛樂的用戶來說, 看起來似乎微不足道, 但對於使用社交媒體嚟宣傳自己嘅專業人士來說, 會產生意想不到的後果。 專業攝影師透過版權法嚟銷售照片並保護收入。 如果社交媒體平台可以許可專業攝影師貼嘅相, 可能會損害攝影師謀生的能力。

然後, 當版權所有者將作品上傳到社交媒體平台時, 該作品是否可以在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的情況下獲得許可?

stephanie sinclair, 訴 ziff davis, llc, 同 mashable, inc. 1:18-cv-00790 (s.d.ny 2020) 係一個案例, 其中一個帖子到社交媒體平台損害左版權所有者聲稱版權侵權的能力。

本案的原告是一名專業攝影師, 佢擁有題為 “危地馬拉兒童、新娘、母親/童婚” 的圖片的版權。 原告撐了一個可公開搜索的網站, 向潛在客戶展示佢嘅相。 原告仲喺 instagram (一個照片和視頻共享社交媒體平台) 去維護一個賬戶。 原告將相嘅副本貼到佢嘅 instagram 賬戶上, 是一個 “公眾” 賬戶, 任何人都可以查看。

齐夫·戴维斯擁有被告 mashable, 一個經營新聞網站的媒體和娛樂平台。 2016年, 被告的一名員工透過電子郵件聯繫了原告, 並試圖許可照片用於篇關於女性攝影師嘅文章, 該文將在被告網站上發佈。 原告獲得50美元的許可權
相. 原告唔接受提議。 2016年過一排, 被告在其網站上發表了篇關於女攝影師嘅文章, 其中包括原告的照片副本。 被告的網站使用的方法將原告嘅 instagram 帖子嵌入被告嘅文章。 呢種嵌入係根據 instragram 嘅政策進行嘅。

原告要求被告取下她的照片, 被告拒絕, 原告以侵犯版權為由提起訴訟。 被告聲稱, 他們使用照片根據有效嘅副許可喺 instagram, 所以它的使用相唔侵犯原告的版權。 被告要求解僱。

審判法院指出, 允許被許可人授予子許可嘅版權所有者不能對被許可人提起侵權訴訟, 只要被許可人同次許可人分別在其許可和許可期限內均有番行為。 審判法院認定, 原告授予 instagram 同相嘅分許可權, 而 instagram 則通過授予 mashable 展示照片嘅子許可, 有效地行使權利啦。 審判法院認為, mashable 根據 instagram 嘅有效子許可使用了原告的照片, 並駁回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