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悔原則的應用。 WILSON v. MARTIN

禁止反悔原則的應用。 WILSON v. MARTIN

專利還授予新發明嘅發明人嘅一套專有權利。 發明者獲得專利的步驟被稱為專利申請程序。 專利申請程序是一個合作嘅、互動的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 專利申請人及代理人與美國專利和商標局合作, 解決與項發明嘅係咪可以授權嘅問題。

專利申請程序通常由發明者選擇專利代理人開始。 專利代理人會審查發明以肯定獲得專利的可能性。 專利代理人隨後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專利申請。 美國專利和商標局將指派審查人員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在專利審查過程中, 申請人的代理人與被審查員定期溝通, 直至專利被授予或被審查人員拒絕頒發專利為止。

專利申請程序中, 專利申請人與專利審查員之間的任何通信都必須謹慎。 係因為所有通信都會喺授予專利後保存落嚟。 專利申請人喺專利申請時所作的陳述, 不得自相矛盾。 司法禁止反言原則, 禁止專利申請人喺申請時提出一個論點, 在申請完之後又提出相反的論點。

司法禁止反悔原則規定, 如果一方成功地在法律程序中敦促某特定立場, 則在其利益發生變化的後續程序中不得採取相反的立場。 在決定是否適用司法禁止反悔時, 法院通常會考慮幾個因素, 包括 (1) 一方較晚的立場是否與其較早嘅立場 “明顯不一緻”; (2) 法院是否已接受當事方先前嘅立場, 以致接受其 ” 在後來的訴訟中所持的前後唔一致嘅立場會造成第一或第二法院被誤導的印象 “; (三) 改變立場的一方” 如果不被禁止, 是否會獲得唔公平嘅優勢或對對方造成唔公平嘅損害 “。

wilson v. martin, 2018-1980 (c.a.f.c. 2019) 係一個案例, 佢話明司法禁止反言可能造成的陷阱。 威爾遜同馬丁提起干涉訴訟, 令他對美國憲法的某些主張無效。 美國專利號8,809,044 如預期或明顯不可專利。 該專利涉及一種設備中培養緊動物細胞, 該設備具有可滲透氣體可不可滲透液體嘅膜。 干擾程序轉到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 佢哋企喺馬丁一邊。

該案圍繞着一項現有技術, 即美國專利號為 6,759,245 (“墨粉”) 的技術展開, 該技術涉及設備中培養緊動物細胞。 專利審查員喺專利審查時提出了異議, 馬丁解釋了現有技術唔適用嘅原因。 威爾遜聲稱, 馬丁關於245年專利唔係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現有技術的解釋與專利審查期間提出既論點係相反嘅。

威爾遜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上訴, 理由係馬丁的論點被司法禁止反悔。 聯邦巡迴法庭企喺馬丁一邊。 聯邦巡迴法院指出, 墨粉圖8b 喺專利審查過程中被馬丁引用, 煩緊程序中墨粉圖8a 被引用。 在專利審查過程同干涉程序中所做的陳述與現有技術的不同方面有關, 因此委員會喺發現司法禁止反悔唔適用方面冇犯錯。

雖然馬丁勝訴了, 但重要嘅係, 專利申請人必須謹慎地對專利審查員做出所有嘅回應, 因為呢啲回應永遠與專利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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