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悔原則的應用–通用電氣復審案

禁止反悔原則的應用–通用電氣復審案

專利還授予新發明嘅發明人嘅一套專有權利。 專利唔會自動授予發明者。 要在美國獲得專利, 發明人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專利申請。 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指派審查律師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並確保滿足所有適當嘅要求。 patent prosecution 係專利申請審查程序嘅正式名稱。 在專利審查中, 申請人與審查代理人之間存在着一定的交互。

申請人希望在專利中提出儘可能多的權利要求範圍, 審查律師嘅任務係搵到限制權利要求範圍嘅理由。 專利審查程序係如此微妙和複雜, 申請前須律師進行獨立審查, 律師透過之前, 佢哋受客戶委託檢索專利。 律師審查係必要的, 因為專利審查程序的每一步都有其後果。 為規避現有技術而修改的專利申請, 之後不能再次修改以重新獲得已提交的專利主題。 一啲喺重新進行專利申請時尤為重要。 補發申請可以糾正已授予的專利中嘅一個錯誤, 即專利申請冇要求佢有權要求嘅所有嘢。 但是, 在補發申請中不得增加新事項。

參見美國法典第35章第251節 (A)。 通用電氣公司2019年、2019年-1112年、2019年-1113年、2019年-1115年 (c.a.f.c. 2019年) 係一個專利申請被拒絕的案例。 此案始於2011年8月2日授予的一項專利。 該專利係針對合成射流增強對流冷卻嘅組件外殼, 其中包括一個發熱元件。 它描述了使用合成射流組件嚟引導射流流體朝向或朝向呢種外殼的外部表面。 在這裡原申請的審查過程中, 審查員根據《美國法典》第35作第102条 (B) 款嘅或根據《美國法典》第35作第103条 (A) 款嘅要求駁回了三次。

申請人然後對專利申請進行修改, 以規避現有技術, 允許使用專利。 2013年8月1日, 通用電氣 (general electric) 提交咗份補發申請, 但被專利審查員拒絕, 因為它試圖重新奪回為避免原申請中現有技術而放棄嘅主題。 作為回應, 通用電氣 (general electric) 提交了三份分案申請。 審查員都駁回了這些專利申請, 通用電氣同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委員會也拒絕了各分案的專利申請, 因為發佈的專利申請過番原來嘅專利保護範圍更廣。 委員會得出結論嘅原因係, 係補發的申請中沒有對原專利中嘅專利要求作出限制。

通用電氣隨後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確認咗委員會嘅決定。 聯邦巡迴法院在其研究中指出, 重新審理規則不適用於針對 “被忽視嘅方面”, 如 “額外嘅發明/實施例/物種未被最初主張” 嘅重新審理。 然而, 被忽略嘅並不昰最初專利申請中可以忽略的部分。 相反, 佢哋係獨特嘅元素, “從未被要求, 因此從未被放棄”。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嘅結論係, 重新發佈的權利要求書比原來的專利範圍更廣, 而且重新發佈權利要求書中的限制不能被認為係原來專利中被忽視的一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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