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通信專利權人對 ptab 決定提出上訴。 WI-LAN v. IANCU

移動通信專利權人對 ptab 決定提出上訴。 WI-LAN v. IANCU
專利授予其所有者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專利中所稱發明的專有權。 專利授予發明人一項新嘅、有用嘅、唔明顯嘅發明。 要在美國獲得專利, 發明人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專利申請。 專利申請將由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審查律師審查。 審查律師嘅主要工作之一係審查現有技術。 現有技術係在給定日期之前以任何形式向公眾提供的信息, 這些信息可能與專利的原創性主張相關。
如果一項發明已在現有技術中描述, 或者比先前第2条所述內容明顯, 則審查律師將專利申請比人執專利申請的機會。 如果未發現相關的現有技術, 或者專利申請人能夠修改專利申請, 以避免先前技術令審查律師滿意, 則可以授予專利。
即使喺授予專利後, 現有技術仍會影響專利。 如果公眾發現先前技術可以預期或令專利發明明顯, 該公眾成員可以請求分段間審查。 部分間審查係喺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進行的一項試驗程序, 旨在審查專利中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嘅可專利性, 其理由可根據第102或103条提出。 分批審查唔係自動嘅, 請願人必須證明, 對於至少項質疑的申訴, 佢哋有可能勝訴。 可以提交的證據僅限於專利或印刷出版物, 這些出版物符合§102或103第103条同專家證詞, 無法解釋這些出版物。 在部分間審查結束時, 董事會可能宣布專利嘅所有、部分或冇權利主張無效。 如果專利權人不同意委員會的結論, 他們可以對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
證明部門間審查決定上訴的一個案例係 wi-lan 公司訴 iancu 案, 19-2284 (c.a.f.c.2019)。 導致本案的原始部分間審查係 lg 電子公司, inc., 訴 wi-lan inc.,ipr2018-00705 (ptab 2018)。 在這種情況下, 專利所有者係 wi-lan。 本案中爭論的焦點是美國專利號 9,226,320 b1, 標題為 “預派隨機獲取標識符”。 該專利描述了將標識符預派畀無線設備的系統與方法, 用於通過隨機接入通道請求資源。 該專利係 lg 同 wi-lan 之間專利侵權訴訟的主題, lg 要求分段審查, 試圖令專利無效。 lg 聲稱, 根據 song 嘅專利、剋利伕蘭的專利同 wimax 的 ieee 標準, 320 專利的多項主張是顯而易見的。 董事會認定 lg 勝訴, 並認為 320件 claim 基本上都不可申請專利。 wi-lan 隨後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wi-lan 在上訴中辯稱, song 只教授隨機選擇的代碼, 用於移動設備和基站之間的通信, 其中 “320 專利規範” 規定保留訪問代碼不是隨機選擇的。 wi-lan 仲辯稱, 董事會的決定沒有確鑿的證據支持, 因為宋未教導在移動設備和基站之間的通信中使用保留訪問代碼。
wi-lan 提出了一個令人信服嘅論點, 董事會在發現 ‘ 320 專利顯而易見時, 就達成了論點。 然而, lg 同美國專利啲公司嘅回應仍有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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