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清新劑商標嘅臭味。 CAR-FRESHNER訴AMERICAN COVERS案。

空氣清新劑商標嘅臭味。 CAR-FRESHNER訴AMERICAN COVERS案。
当一家公司使用一個符號將其產品與市場上嘅其他產品區分開來時,呢個符號可以被視為商標。 喺美國,使用商標自動賦予商標使用者對商標嘅一些專用權。 與符號相關嘅商標權可以透過向美國專利和商標局註冊該符號嚟進一步加強,但註冊唔係必須嘅。 美國嘅商標灋賦予商標使用者排除他人喺類似產品上使用該商標嘅權利。 当商標使用人以外嘅人銷售帶有該商標嘅產品時,即被視為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係指未經授權喺產品上使用商標,使人對產品嘅來源產生混淆、欺騙或錯誤嘅行為。 商標使用者可以透過提起訴訟嚟制止商標侵權行為。
当商標被複製並放在產品上時,要證明消費者被假冒嘅商標所迷惑係比較易嘅。 当商標唔係完全複製嘅時候,就比較難證明消費者係畀產品嘅來源所迷惑。
当遇到商標侵權案件時,法院會運用寶麗嚟因素。 呢啲因素來自於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因此其他巡迴區嘅法院可能會有稍微不同的因素,但大多數法院遵循類似嘅模式。 寶麗來因素考察嘅係1。 1.高級用戶商標的強度,2.商標的相似性,3.產品或服務的相似性,4.高級用戶銷售與初級用戶相同產品的可能性,5.初級用戶採用該商標的意圖,6.實際混淆的證據,7.購買者的成熟度,8.初級用戶產品或服務的質量,9.相關產品和服務。
正確地把寶麗來因素應用到案件中可能會引起混淆,因此研究案例法以了解法院如何把法律應用到不同的事實中係好有用嘅。
CAR-FRESHNER CORP., V. AMERICAN COVERS, LLC, 19-2750 ( 2nd Cir. 2020 )係一個證明寶麗來因素需要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權衡嘅案例,冇一個因素係決定性嘅。
本案嘅焦點係與汽車空氣清新劑相關嘅商標,汽車空氣清新劑係一種喺汽車中散發宜人香味嘅產品。 原告以”小樹”為品牌名稱銷售其汽車空氣清新劑產品系列。 二級商標用于區分”小樹”產品系列嘅不同氣味。 原告自1956年開始使用”小樹”商標,2004年開始使用”黑冰”商標嘅香味。 上圖左圖為原告的產品實例。 徜徉黑冰≤產品嘅淨銷售額為数千万元。
被告的產品線以”刷新你嘅汽車!” 為品牌進行銷售,自2015年以來,該產品年年嘅總銷售額超過5000万元。 被告的两款香味分別叫冰風暴和午夜黑。 被告創造了一種可以調整兩種氣味的產品,並將氣味名稱放在旁邊,如上圖右側所示。 原告認為,畀產品打上午夜黑/冰風暴嘅品牌,與其黑冰商標接近過頭,于是起訴商標侵權。
2019年,地方法院批准咗被告嘅簡易判決動議,因為地方法院認為,原告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畀一個合理嘅陪審員得出存在混淆嘅可能性嘅結論,即為
產品嘅來源或贊助。 原告向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審查咗寶麗嚟公司嘅每一個因素番,並得出結論,即決判決係唔襯嘅。 “黑冰”商標嘅強度、商標嘅相似性、產品之間嘅直接競爭以及被告選擇其商標嘅惡意,呢啲因素都應該與缺乏實際嘅消費者混淆進行權衡。 第二巡迴法庭嘅結論係,被告未能確定作為一個。 在法律上,”黑冰”與”午夜黑冰風暴”之間唔存在混淆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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