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清新劑製造商的前僱員因商標侵權被起訴。energizer 訴 paradise

空氣清新劑製造商的前僱員因商標侵權被起訴。energizer 訴 paradise

銷售者通過畀貨打去標識嘅嘢以告知消費者嘜所有者係商品的銷售者。 通常意義上, 商標是一個單詞、短語或符號。 然而實際上, 任何旨在告知消費者生產者身份嘅行為都可以獲得商標保護。 嘜可以通過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申請在美國註冊。

商標註冊非商標使用的前提, 但商標註冊可以加強與商標有關嘅權利。 在美國, 第一个使用商標嚟畀產品打去嘜嘅人被認為係在先使用者, 對商標擁有優先權。 隨後使用相同或類似商標嘅用戶稱為喺之後使用者。 如果之後使用者產品打去比緊嘜, 令消費者對邊個生產產品感到困惑, 則可以被視為商標侵權。 嘜 D 在先使用者可以告初級使用者侵犯商標。

商標侵權訴訟的原告可以請求強制令停止侵權行為, 並對已經發生的商標侵權行為獲得經濟賠償。 嘜產品及通常與知識產權的另一關注點關聯。 產品製造商希望防止競爭對手複製成功的產品, 因此希望產品的每個細節都受到保護。 為一件產品申請專利係保護一項新發明嘅常用方式, 但有時一件產品不符合專利保護的條件, 或者產品製造商唔想透露產品係點生產嘅細節。 在這種情況下, 可以使用商業秘密法保護產品的細節。 商業秘密法依賴於保密性和製造商對產品細節的保密。

《商業秘密法》唔保護逆向工程, 但係可以防止企業間諜活動, 抑或防範心懷不滿的員工利用商業秘密信息與產品製造商競爭。 原僱員取得商業秘密信息, 利用竊取商業秘密生產產品供他人既銷售, 該方侵犯原僱主商標的, 原僱員可以承擔共同商標侵權責任。 雖然《兰哈姆法》並無明確規定共同侵權的責任, 但美國最高法院已經認識到, 商標侵權的責任可以擴展到那些錯誤標註嘜頭之外的主體。 如果一個製造商或分銷商故意引發另主體侵犯商標權, 或者, 其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其供應的對象正在從事商標侵權, 製造商或分銷商對此危害結果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參見 inwood laboratories, inc. 訴 ives laboratories, inc., 456 u.s. 844 (1982)。 一個涉及前僱員嘅案件係 energizer holdings, v. paradise air fresh, llc, 4:19-cv-00429 (e.d. mo 2019)。 本案原告銷售各種汽車護理用品, 包括空氣清新劑, 商標為 “california scent”。 原告擁有與 “california scent” 短語相關的幾個商標, 呢啲商標已在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 原告在商業上使用該商標嘅時間已經夠長, 並提交了適當的文件, 使該商標的註冊無可爭議。 原告的註冊商標之一載于上圖右側。

它的特徵係喺單詞 california 中第二个 I 上有一片葉子。 本案的被告是原告的前僱員, 原告創建了自己的公司, 銷售空氣清新劑。 被告於2017年8月左右離開原告, 成立了天堂航空公司。 此後不久, 被告開始生產與原告競爭嘅產品。 其中一間經銷商在被告的幫助下銷售產品, 佢哋使用嘅係嘜係 calm scent, 在單詞 “calm” 中 l 上都有一片葉子。

參見上圖左。 原告以 “calm scent” 商標構成商標侵權, 並且被告利用商業秘密信息幫助生產 calm scent 產品構成商標侵權為由, 對被告提起訴訟。 儘管此案將商標侵權嘅定義延伸到咗極限, 但事實似乎對原告有利。

被告將有機會喺答辯狀中對指控作出答覆。

如果你對本博客嘅作者有任何問題或意見, 請發送電子郵件至: admin@uspaten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