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車主聲稱電影製片廠抄襲了她的設計理念。 DANIHER 訴 PIXAR

範車主聲稱電影製片廠抄襲了她的設計理念。 DANIHER 訴 PIXAR
版權係組授予原創藝術作品創作者的專有權利, 當藝術以有形嘅形式固定時。 向美國版權局註冊作品將加強版權法授予的專有權利, 但唔需要授予版權。 原創藝術作品的創作者被授予複製派和銷售受版權保護作品等的獨家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行使版權法授予的專有權之一, 則視為侵犯版權。 版權所有者可以通過禁令告到停止侵犯版權, 並因侵權行為而獲得金錢賠償。
要贏得侵犯版權的訴訟, 原告必須證明佢哋擁有有效嘅版權, 並且被告實際複製了該作品。 直接複製通過證明係證明, 根據版權作品的精確複製。 係冇直接複製證據的情況下, 侵權證據涉及證明被告可以接觸到原告的作品, 而且兩件作品基本上相似。 根據實質性相似性原則, 即使文本的措辭被更改或視覺或可聽元素被更改, 都可以發現作品侵犯版權。
基本上類似嘅測試旨在保護版權法嘅主要目的, 即科學嘅進步同有用嘅藝術。 創作者經常受到其他創作者作品的啟發。 由早期作品中汲取靈感並不被視為侵犯版權, 因為版權法保護嘅係思想的表達, 而唔係思想本身。 然而, 靈感和模仿之間有一條細綫。 如果新作品同之前嘅作品基本相似, 則可能發生版權侵權。 外在相似性和內在相似性的兩部分檢驗都證明了實質性的相似性。 外在測試係客觀的, 要求原告肯定它聲稱被複製的具體標準。 公共領域中嘅思想、概念和元素等不可保護嘅元素被從外在測試中過濾掉。 內在檢驗係檢驗一個普通人對兩部作品相似性的主觀印象, 係陪審團嘅專屬部分。
斯韦特·西塞利·达尼赫尔, 訴科里·雷; 皮克斯動畫工作室; 皮克斯談話圖; walt disney 同運動組, 5:20-cv-00612 (n.d.ca2020) 係一個案例, 將圍繞實質性相似性嘅問題。 本案的原告係攝影師同藝術家, 其題材往往集中在獨角獸身上。 原告擁有一架 van 仔, 車上面有一幅大型獨角獸壁畫。 獨角獸壁畫於2014年11月由原告完成, 自完成以來一直經常公開展出。 原告向版權局登記咗對獨角獸壁畫既 claim, 其有效版權註冊日期為 2019年12月13日, 註冊號為 va 2-183-283。
本案的被告是一間大型電影製片廠。 2018年9月, 被告的一名員工要求租用原告嘅 van 仔參加員工活動。 該員工說, 架 van 仔會係一個表演片, 並用作活動嘅視覺道具。 2019年5月, 原告得知佢架 van 仔被用作架 van 仔嘅模型, 該貨車將出現在被告製作的電影中。 同電影有關嘅商品都計劃由被告發行, 其中包括電影中嘅 van 仔玩具版本。
原告就侵犯版權提起訴訟啦。 在訴狀中, 她聲稱, 佢對佢 D 麵包車藝術品擁有有效嘅版權, 被告可以接觸到她的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被告的麵包車版本同佢自己嘅作品基本相似。 雖然原告對侵犯版權提出了強有力的理由, 但並不昰個吉手而作。 在基本相似嘅試驗方面, 原告的麵包車壁畫與被告的創作有一定的區別。 例如, 原告的麵包車具有獨角獸, 被告嘅創作係飛馬, 動物處於不同的位置, 背景不同, 兩架麵包車上的車窗都不同, 僅舉幾例差異。 被告有一個合理的論據, 認為兩幅壁畫係唔同嘅, 陪審團是否會被說服係另一個問題。 最有可能嘅係, 呢個案會迅速解決, 因為被告唔希望訴訟迫在眉睫, 佢哋嘅電影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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