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研究論文是否令專利顯而易見?
篇研究論文是否令專利顯而易見?
專利還授予發明發明人組專有權。 要在美國獲得專利, 發明人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專利申請。 專利申請必須證明發明符合授予專利的所有要求。 如果專利商標局認定該發明係新嘅、有用嘅同唔明顯的, 則將授予專利申請。 專利所有人被授予在美國製造、使用、銷售、分銷或進口發明的專屬權利。
項發明是否明顯係一個看似簡單的要求。 之後視係利用同而家嘅了解嚟聲稱過去的一些事情是顯而易見的。 在審查專利申請時, 要避免潛意識中對事後嘅依賴是一項艱巨的任務。 由於呢個原因, 專利顯而易見的要求有幾個工具嚟接種反對事後嘅視線。
項發明喺公眾知道的情況下, 被認為是顯而易見的, 不能申請專利。 如果發明尋求專利與現有技術之間嘅區別如此明顯, 咁喺提交描述該發明的專利申請時, 成個發明就會好明顯。 先騐藝術係一項發明都知 D 任何證據。 現有嘅藝術唔需要存在於物理上或商業上係可以獲得的。 足夠嘅係, 有人, 在某個地方, 以前的某個時間描述或展示或者做咗 D 嘢, 其中包含了與發明非常相似嘅技術的使用。 不過, 現有技術一定係可公開訪問嘅。 機密信息唔符合現有技術嘅條件。
解出版物幾時唔符合現有技術資格的案例係 “加速 bay” 案, llc 訴 active blizard inc., 2017-2084 (c. A. f. c. 2018)。 該案圍繞住透過加速度灣擁有的網絡獲得廣播信息專利展開。 暴雪透過提交當事人之間嘅評論嚟質疑專利的有效性。 暴雪提出了一些現有的技術, 以證明專利是顯而易見的。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接受了暴雪的一些現有技術, 並認定其中一些專利申請是顯而易見的, 但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拒絕接受暴雪提交的一些現有技術。 具體而言,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唔接受林书豪撰寫的大學生技術研究論文。 篇論文冇被接受, 因為這篇論文係喺大學入面以非常難查閱的方式作目的。 由於林氏出版物未被接受為現有技術, 加速灣的一些專利申請仍然有效。 暴雪對委員會的裁決提出上訴, 認為林氏文章唔係 35 u. s. c. § 102 (A) 下的印刷出版物, 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同意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意見。 林书豪嘅 paper 係喺大學存檔的, 根據出版物的內容, 極難搵到。 林书豪的論文於 2 0 0 9年貼到大學計算機科學係網站, 並根據收到的順序編制索引。 該網站有 D 基本嘅搜索功能, 但佢哋唔可靠。 為咗搵到林书豪的論文, 仲需要同数百篇其他論文進行審查。 雖然林书豪的論文喺技術上係可以向公眾提供的, 但並不能公開。 出版物要被視為現有藝術, 必須加以傳播或以其他方式提供, 但以同主題事項或藝術感興趣並通常具有技能嘅人可以作出合理努力緊嘅情況下搵到該出版物。
如果你對此博客嘅作者有疑問或意見, 請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我: admin@uspaten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