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明星嘅版權權屬糾紛 kawhi leonard v. nike

籃球明星嘅版權權屬糾紛 kawhi leonard v. nike

版權係授予新作品作者嘅一套排他性權利。 雖然美國版權法使用 “作者” 一詞, 但好多其他嘅創作職業嘅作品都受到版權法的保護。 藝術家、攝影師同音樂家僅係受版權法保護嘅各種類型的職業創作者中嘅一小部分。 做創作者創建一個新的表達作品時, 佢哋嘅作品將自動獲得版權。 版權可以向美國版權局註冊, 以加強與版權相關的權利, 實際上無需註冊即可創建版權。 版權授予其所有者喺原作品嘅基礎上複製、發行、展示、表演、傳播和制作派生作品的專有權。 如果除版權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試圖行使呢啲可以被視為侵犯版權的專有權之一。

著作權人可以通過提起訴訟, 制止侵權行為, 並對已經發生的侵權行為獲得經濟賠償。 一般來說, 版權歸創作受版權保護作品的創作者所有。 版權被認為係有形作品的獨立財產。 創作者可以自由地將版權轉讓給他人, 就任何其他財產噉。 做創作者出售作品的複製品時, 版權仍然係創作者的財產。 與版權有關嘅專有權喺複製品出售時並不頂。 版權所有人的專有權轉讓, 除非以書面形式記錄在案, 否則無效。

轉讓協議必須由著作權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簽署。 當創作者係公司嘅僱員時, 受版權保護的作品被認為係僱用作品。 僱用作品係指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創作嘅作品, 亦係專門訂購、委託使用嘅作品。

就僱用作品而言, 版權歸屬於創作者嘅僱主, 而僱主則被視為版權的所有人。 無論係創作者自己創作嘅作品, 都係受僱用而創作嘅作品, 可以註冊版權嘅人係版權所有者。 第三方無權註冊版權並聲稱作品屬於自己。

如果第三方向美國版權局註冊了另一個人嘅作品並聲稱其為自己嘅作品, 咁註冊會係無效的, 版權所有者可以以第三方創作了派生作品為由起訴第三方侵犯版權。 但是, 實際上, 美國版權局只接受版權註冊, 而為版權局冇程序嚟調查和肯定受版權保護作品嘅實際所有者。 如果雙方就版權作品的所有權發生爭議, 版權局將同時登記版權申請, 雙方將不得不在聯邦法院就該問題提起訴訟。 錯誤登記的無效程序係法院對實際權利人的最終救濟。

考慮到註冊授予的所帶來的巨大損失, 對該行的為處罰非常低。 kawhi leonard v. nike, inc., 19-cv-1035 (s.d.ca 2019) 案中就涉及上述情況。 本案的原告是美國職業籃球運動員 kawhi leonard, 目前效力於多倫多猛龍隊。 由於原告隻手比一般人嘅大, 佢有時被稱為 klaw。 2011年, 就在原告被美國國家籃球協會 (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 選中後不久, 他創作了一幅由只帶有佢名字首字母 k、l 和數字2嘅風俗化嘅手組成嘅圖畫。

2号係原告喺佢大部分籃球生涯中嘅號碼。 2014年, 原告允許被告創作以原告圖紙為特色的商品。 原告喺唔知情嘅情況下, 被告註冊了該作品的版權, 並聲稱被告是該作品的創作者。 被告的版權已于2017年獲准註冊。

被告聲稱呢幅畫係2014年創作嘅。 原告於2019年以侵犯著作權為由提起訴訟, 並宣告被告的著作權登記無效。

該案的進展非常值得玩味, 由於原告係一位備受矚目的職業運動員, 此案好可能好快就會結案, 因為被告唔想冒球迷之大不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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