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對唔符合專利保護條件嘅及時發票付款採取折扣。 FAST 101訴CITIGROUP案
系統對唔符合專利保護條件嘅及時發票付款採取折扣。 FAST 101訴CITIGROUP案
專利係授予新嘅、有用嘅、不顯而易見的發明嘅發明人嘅一套專屬權利。 喺美國,發明人透過向美國專利和商標局提交專利申請獲得專利。 美國專利商標局嘅專利審查員會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如果專利申請符合所有要求,發明人就會被授予發明專利。 專利賦予其所有人喺美國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該發明嘅專屬權利。
專利被授予之後,它仍然可以被宣告無效。 專利無效嘅理由之一係發明所涉及嘅主題。 任何新的和有用的工藝、機器、製造或物質的組成,或其任何新的和有用的改進,都可以授予專利。 要求喺美國專利灋35 U.S.C.§101中得到了闡述。 對於符合專利條件嘅主題,都有啲司法創造嘅例外,即自然法則、物理現象和抽象思想。 如果法院嘅判例改變咗呢啲司法創設嘅例外情況嘅定義,咁過去已經授予嘅專利就會被視為無效。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基本經濟實踐唔具備專利資格,因為它們是抽象思想。 Alice Corp. Ltd. v. CLS Bank Int. Ltd. v. CLS Bank Int’l,573 U.S. 208 ( 2014 )闡述咗肯定涉及抽象思想嘅專利是否符合專利保護條件嘅現行測試。 愛麗絲測試嘅第一步係肯定專利嘅權利要求是否指向一個專利唔合格嘅概念,比如抽象想法。 如果第一步為真,咁個個專利權利要求既要單獨審查,又要”作為一個有序的組合”進行審查,以確定附加要素是否”把權利要求嘅性質”轉化為專利合格嘅申請。 理解愛麗絲測試嘅應用方式係好難掌握嘅,因此研究案例先例係好有幫助嘅。
FAST 101 PTY LTD.訴CITIGROUP INC.,2020-1458 ( C.A.F.C.2020 )案展示了一個案例,根據《美國法典》第35章第101条,涉案專利被認定為肥而被駁回。
原告擁有其五項專利。 美國專利號:8,515,867(’867專利)、8,660,947(’947專利)、8,762,273( ‘273專利)、9,811,817(’817專利)和10,115,098(’098專利)(統稱主張專利)。 呢啲專利有一個共同嘅書面描述,並且都涉及”一般來說,涉及數據處理系統,更具體地說,涉及電子交易和結算系統”。 呢啲專利描述咗一種無發票嘅交易系統,該系統為客戶創造咗喺訂嘅時間內(如結算期)向供應商付款嘅激勵措施。 該系統可以令客戶向供應商落訂時獲得折扣緊,以換取立即付款。
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指控被告侵犯咗專利嘅所有權利要求。 針對原告的投訴,被告根據 Fed.R.Civ. R. Civ. P. 12 ( b )( 6 )提出駁回動議,理由係原告未能提出可據以給予救濟嘅權利要求,並辯稱根據《美國法典》第35章第101条,所有主張嘅權利要求都係唔符合專利要求嘅主題。 地區法院批准咗駁回嘅動議,因為它認為呢啲專利係針對一種結算系統嘅抽象想法,即為早期付款提供折扣。 地區法院仲駁回埋原告修改申訴嘅請求,因為地區法院認為修改申訴係枉嘅。 原告于是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對案件的駁回進行了重新審查。 聯邦巡迴法院適用愛麗絲步驟一,認定權利要求針對嘅係一種採用提前付款折扣嘅結算系統嘅抽象概念。 原告所聲稱的提高效率和減少浪費嘅改進,僅僅係喺電腦系統上應用該抽象思想嘅副作用。 根據愛麗絲第二步,聯邦巡迴法院嘅結論係,該權利要求並無敘述任何創造性嘅概念,使其符合專利資格。 關於拒絕修改許可,聯邦巡迴法院指出,原告冇提出任何指控或事實嚟證明他們的案件唔係枉嘅。 基於呢啲結論,聯邦巡迴法院確認咗地區法院嘅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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