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片中使用音樂視頻屬於合理使用 red label v. chila
紀錄片中使用音樂視頻屬於合理使用 red label v. chila
版權係授予新作品的創作者嘅一套排他性權利。 富有錶現力的作品, 如音樂、舞蹈同電影都有獲得版權保護的資格。 當創作者用有形嘅媒介固定品時, 佢哋就獲得了版權。 這意味着, 當創作者將樂譜保存到硬盤上, 寫下舞蹈動作嘅指令, 或者錄製佢哋表演嘅視頻時, 佢哋就獲得了作品的版權。 版權的登記會賦予創作者額外嘅權利。 版權賦予其所有者複製、發行、表演、展示、傳播和製作基於原作嘅衍生作品的專有權。
如果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試圖行使其中一項專有權, 則可被視為侵犯版權。 版權法賦予版權人對作品的重大控制權, 但版權法賦予的權利都有一定嘅限制。 版權旨在透過保護創作者從其作品中獲益的專有權, 促進藝術和科技的進步。 實際上, 好多創作者都受到了前輩的啟發。 因此, 版權法允許創作者由他人版權作品中進行借鑒。 呢種借鑑通常被稱為合理使用。 一般的意義上講, 合理使用係指任何有所限制及 “變革性” 目的而複製受版權保護的材料, 例如評論、批評或模仿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合理使用可以喺冇版權所有者許可嘅情況下進行。 合理使用係對侵犯版權的積極磅。 意味着版權被告必須為其辯護並向法院提交證據, 以證明其使用符合合理使用的條件。 係咪屬於合理使用要考慮以下四個因素: (1) 使用的目的和特徵, 包括是否屬於商業使用還是出於非營利或教育目的; (二) 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性質; (三) 使用作品所佔的比重; (四) 使用對受版權保護作品嘅潛在市場或者價值的影響。 就算四個因素中有三個不利於合理使用, 法院也可以基於單一因素認定合理使用。
由于合理使用的因素屬於可解釋的範疇, 因此研究判例有助於了解法院對於合理使用的裁判尺度。 RED LABEL MUSIC PUBLISHING v. CHILA PRODUCTIONS. 18-cv-7252 (n.d.il 2019) 是一個在紀錄片中合理使用版權的案例。 本案原告擁有 super bowl shuffle 歌詞、音樂、錄音和視頻嘅版權, 係只以芝加哥熊隊成員為特色的嘻哈歌曲和音樂視頻。 這段視頻錄製於 1985年, 當時球隊正在前往超級碗比賽。
熊隊贏了這場比賽。 被告制作了一部關於1985年芝加哥熊嘅紀錄片。 呢齣紀錄片嘅標題係: “85: 職業足球歷史上最偉大嘅球隊”, 並於2016年出版。 呢齣紀錄片大約90分钟長。 在紀錄片的不同部分, 展示了原告擁有版權的16段視頻。
16段視頻總共用時59秒。 原告以侵犯版權為由提起訴訟, 被告聲稱佢哋對原告視頻的使用是合理的, 並要求簡易判決。 法院依次衡量了每一個合理使用的因素。 法院發現, 這種使用的目的和特點, 都傾向於使用, 因為呢啲剪輯被用作事實內容, 講述一個歷史故事。 法院裁定被告利用要剪輯制作紀錄片以牟利, 但要剪輯只係製作歷史紀錄片嘅附帶資料。 關於第二个因素, 法院認為佢係中立嘅。 關於第三个合理使用因素, 法院指出, 被告只使用了音樂錄影帶的百分之十七, 這 “並不多於” 作為紀錄片嘅歷史參考點。 第四个公平使用因素, 對原告作品潛在市場嘅影響, 法院不認可雙方任一方的說法。 原告展示了一些許可收入, 但未能證明被告造成了損害。 此外, 被告的工作並不能代替原告的錄像。
綜合考慮所有這些因素, 法院認定被告的使用是合理的, 並批准了被告的即決判決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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