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支付專利糾紛。 boom 訴 stripe
網上支付專利糾紛。 boom 訴 stripe
專利還授予發明人組專有權。 要在美國獲得專利, 發明人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專利申請。 專利申請必須描述發明人聲稱嘅發明的各個方面, 並證明發明係新嘅、有用嘅同唔明顯嘅。 美國專利商標局將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如果滿足所有要求, 則授予發明人專利。 專利授予專利所有人喺美國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發明的專屬權利。 如果專利所有人以外的人試圖行使呢啲專屬權利之一, 可以被視為專利侵權。
要獲得專利, 一項發明一定係專利合格嘅主題。 35 u. s. c. 101 定義了國會認為係專利適當主題的四類發明: 工藝、機器、製造和物質組合物。 仲有三個司法例外, 令項發明唔符合專利保護的條件。 司法例外係法院認定唔屬於發明的四類法定類別或不屬於該發明嘅例外嘅主題, 僅限於抽象嘅思想、自然灋則和自然現象 (包括自然產品)。
軟件專利提出了組特殊嘅問題。 一方面, 軟件係一套電腦指令, 可以被視為一個過程, 有資格獲得專利保護。 另一方面, 組電腦指令可以被認為是一種算法, 係一個抽象的想法, 唔符合專利保護的條件。 alice corp. 訴 cls bank international, 573 u. s. 208, 134 s. ct. 2347 (2014), 在電腦實施嘅電子託管服務專利方面, 由於 claim 畀個抽象的想法所吸引, 呢啲 claim 被認為係無效嘅, 在電腦上實現呢啲主張唔足以將想法轉化為可申請專利的主題。 雖然 alice 的決定並無明確令軟件不可申請專利, 但它確實令基於軟件的發明更難以獲得專利保護。
繁榮! 付款, inc., vs. stripe, inc.; shopife inc., 5:19-cv-00590 (n.d.ca-2019) 係一個必須證明專利不僅僅昰用電腦實現的抽象概念的案例。 本案原告是網上支付處理器。 原告擁有2013年4月23日授予的美國專利號 8, 429 084, 以及2016年1月12日授予的美國專利號 9, 235, 857。 呢兩項專利嘅 title 都係 “確認本地市場交易建議嘅在綫支付建議”。 專利描述了一個在線支付系統, 允許買賣雙方在冇信用卡號碼等個人信息的情況下完成銷售。 專利的基本特徵是, 買方將個人信息發送給支付處理器, 買方同賣方完成銷售, 賣方要求付款處理機構確認, 付款處理人通過發送 畀買方的短信。 這些專利旨在增加私隱同減少欺詐行為。
本案的被告係在線支付處理器, 佢哋處理支付數據的方式類似於原告專利中描述的程序。 原告於2013年同 stripe 的代表討論了其專利技術, 目的是與被告合作開發支付認證產品。 隨後, stripe 拒絕向原告發放該技術的許可證, 並實施了自己版本的工藝。 被告 shopify 在2017年實施了自己的清盤程序, 與原告的專利類似。
申訴中嘅事實有力地證明了原告受到被告的侵犯。 被告的付款程序與原告的專利付款程序非常相似。 不過, 原告的質疑會令法院相信其專利係有效嘅。 如果法院認定原告的專利係使用電腦實施的抽象思想, 則專利將被視為不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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