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申請需申請人嘅真實地址

美國商標申請需申請人嘅真實地址

嘜係一個公司的產品與競爭對手的同類產品的區別。 嘜傳統上被認為係一種符號、單詞或短語, 但製造商用於品牌產品嘅好多其他嘢都有資格獲得商標保護。 在美國, 將商標用於商業銷售的商品還授予商標使用人權利的行為。

向美國專利和商標局註冊商標可以賦予商標使用者額外嘅權利, 但係註冊並不昰授予商標權的先決條件。 嘜使用者可以透過提出商標申請向美國專利和商標局註冊佢哋嘅嘜頭。 在註冊前, 商標審查律師會對商標申請進行審查。

審查律師審查商標申請, 以確保商標唔會與已註冊的商標相混淆, 以及其他好多法定同監管要求。 2019年, 美國專利商標局頒佈了新的規則, 以確保商標申請的質素, 保護申請商標註冊各方的利益。 uspto 於2019年7月2日收到了關於新規則的評論, 並公佈了最終規則。

9月6日, 美國專利商標局發佈咗份考試指南, 幫助解釋新規則如何適用。 所有的商標申請必須包括申請人的住所地址, 而外國的申請人必須指定一名美國律師嚟滿足完整的申請要求。 看到 37 C.F.R.§§2.11 (A), 2.32 (A) (2) (A) (4), 2.189。 使用商標電子申請系統 (tea) 和備案選項提交申請的外國住所咁申請人就需要指定一名美國律師以完成提交申請。

37 C.F.R.§2.22 (a) (21)。 “住所” 係指自然人的 “永久合法居住地” 或者法律實體嘅 “主要營業地”。 37 C.F.R.§2.2 (o)。 根據規則, 一個人的 “永久合法居住地” 係佢居住的地方, 並打算成為佢嘅主要居所。 “主要營業地” 係法律實體的總部所在地, 該實體的高級主管或官員通常係度指揮和控制該實體的活動, 通常係控制其他地點的中心。 37 C.F.R.§2.2 (p)。 申請人同註冊人必須提供並保持其住所的最新地址。

37 C.F.R.§2.22(a)(1)、2.32(a)(2)、2.189。 在大多數情況下, 郵政信箱, “照顧” (c/o) 地址, 或其他類似的變化不能住所地址, 因為佢咁唔肯定嘅位置嘅人所在的地方並打算係人嘅主體 (自然人) 或法律實體嘅位置嘅總部, 實體的高管或官員通常直接同控制實體嘅活動 (一個法律實體 )。

必要時, uspto 會要求申請人或註冊人確認其住所地址。 如果申請人將郵政信箱地址或 “寄存” 地址或類似的變造地址列為住所, 或根本冇街道地址, 審查律師或者郵政登記專員會要求申請人或登記人提供街道地址。 37 C.F.R.§2.32 (a)。

如果申請人或註冊人是外國公民與美國街道地址或實體, 並不昰由美國律師, 檢查律師或 postregistration 專家將發行一個辦公室行動要求, 揀嘅申請人或註冊人的美國顧問或文檔支持地址。 雖然呢啲規則看起來很繁瑣, 但其目的並不昰要排除外國公民喺美國註冊商標, 而是要確保提出商標申請嘅人係商標的合法所有者。

美國專利和商標局嘅預算係由申請費資助嘅, 佢唔會拒絕付費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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