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要求澄清虛構人物版權嘅標準。 DANIELS v. WALT DISNEY
美國最高法院要求澄清虛構人物版權嘅標準。 DANIELS v. WALT DISNEY
發達同可識別嘅人物係一個成功嘅故仔嘅生命之血。 人物令故事變得有趣和有趣。 作者投入大量時間為故事人物開發背景故事,以便觀眾對人物感興趣。 通常,一本書嘅成功取決於人物。 成功的書籍變成一系列書籍,一系列成功的書籍可以變成電影或電視專營權。 盡早保護故事中發展人物符合作者嘅最佳利益。
喺美國,如果滿足某些條件,虛構人物可能受版權法嘅保護。 美國《版權法》冇明確規定虛構人物係受保護嘅主題,但法院先例在某些情況下把版權保護擴大到虛構人物。 美國最高法院冇闡明法院應遵循嘅單一規則。 相反,個個巡迴法院都制定嘅規則略有不同。
法院同意,要有資格獲得版權保護,一個角色必須係可受版權保護嘅作品嘅一部分,該角色必須係虛構嘅。 角色必須係可版權保護作品嘅一部分,因為係授予版權保護嘅基礎。 角色必須係虛構嘅,因為版權法保護藝術家對一個想法嘅表達,而唔係思想本身。 傳記嘅作者不能阻止其他作者對同一個人嘅傳記進行自己嘅解釋。
好多大型媒體公司位於加利福尼亞同紐約,呢啲媒體公司之間嘅糾紛最終喺法庭上由呢啲巡迴法院監督。
監督紐約嘅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使用为充分劃定为標準,該標準含糊地認為,一個字符越詳細,版權法就越有可能保護該字符。
監督加州嘅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有三部分測試:一個角色必須1具有物理和概念性,2喺出現時充分界定為同一字符,3特別獨特,並包含一些獨特嘅表達元素。
其他巡迴法院都採用咗類似嘅但不同嘅測試。 電路之間案例法嘅差異可能令作者唔肯定其作品是否有資格獲得版權保護。
Daniels訴Walt Disney Co.,18-55635 ( 2020年第9卷)係虛構人物被發現唔符合法律版權保護條件嘅案例。
原告和她的公司穆迪斯特公司創造咗一個關於虛構人物嘅故仔。 虛構嘅人物係每個人情感嘅化身。 這五個字符被稱為《心情》。 每個角色都有獨特嘅色彩、外貌、個性同駐留喺仔嘅腦海里。 原告籌集咗300万美金嘅投資,以開發一個試驗節目,並銷售心情,潛在嘅合作者。
原告喺2005年到2009年向被告提出咗《心情》嘅諗法。 2010年,被告開始製作自己的電影《從內到外》,其中五個顏色編碼的人物,代表情感,存在於孩子的腦海裏。 《由內到外》於2015年發佈,普莱尼蒂夫不久後就以侵犯版權罪提起訴訟。
地區法院和第九巡迴法庭駁回了申訴,因為糸粗略勾畫糸字符,如《心情人》,缺乏桎梏一致、可識別的性格特徵和屬性桎梏,不享有版權保護。 原告有機會就其人物特徵緊嘅選擇同排列、人物嘅獨創性或《心情與由內到外》中嘅人物之間嘅實質性相似性提供證據之前,該申訴被駁回為法律。
原告已要求美國最高法院復審此案。 原告要求最高法院1 )審查虛構人物嘅版權保護標準,2 )決定虛構人物是否存在事實問題,提交證據之前唔可以駁回緊。
如果最高法院選擇審理此案,它可以幫助消除圍繞虛構人物版權保護嘅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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