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未註冊嘅外國版權訴訟所需嘅特別訴狀。 數字技拉克斯訴 setp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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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係授予藝術家表達嘅新作品的創作者嘅組專屬權利。  當新作品固定喺有形媒介中嘅一刻, 就授予藝術家版權。  這意味着, 當歌手錄製首歌曲, 雕塑屋企創造雕塑或攝影師採取嘅相, 佢哋被授予版權, 佢地嘅創作。  在美國, 版權所有者可以註冊其版權以加強與版權相關的權利, 但註冊唔係授予版權所必需的。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是一項國際協定, 制定了保護受版權保護佢作品嘅標準。  通過《伯尔尼公約》的國家同意保護其他國家嘅公民同本囯公民一樣。 《伯尔尼公約》仲要求締約國不得以遵守任何手續為版權嘅條件, 版權保護一定係自動嘅。  美國同中華人民共咊囯都係透過《伯尔尼公約》的國家。  意味著美國法院對中國公民嘅版權與對美國公民嘅版權係一樣嘅。

要喺美國提起訴訟, 美國公民必須向國會圖書館版權局登記其版權。 《版權法》 411 (A) 節規定: 在根據本標題對版權主張進行登記之前, 不得對侵犯美國任何作品版權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 17 u. s. c.§ 411(a)。  由於美國係《伯尔尼公約》的締約國, 外國公民在向美國法院提起侵犯版權訴訟之前唔需要登記其版權。  可能會導致外國版權所有者認為佢哋完全可以遵守美國版權法的規定。  然而, 重要的是, 外國公民如果想喺美國提起版權侵權訴訟, 一係登記他們的版權, 一係在提起版權侵權訴訟時遵守確切的申辯要求。

數字圖, sh。 A, v. seppex, llc, 17-cv-4102 (s. d. n. y. 2018) 係一個案例, 它表明, 當外國版權所有者沒有在法庭上適當為其案件進行訴訟時, 會發生咩情況。  本案的原告是一家阿爾巴尼亞電視公司, 該公司發行受版權保護的電視節目。  被告是一間被指控未經許可傳播原告電視節目版權嘅公司。  原告向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

由於阿爾巴尼亞係外國公民, 阿爾巴尼亞係《伯尔尼公約》的締約國, 原告提起訴訟緊之前沒有在美國登記其版權。  原告在其申訴中都冇明確申辯, 因為佢係外國公民, 因此免於版權登記。  被告以原告未有提出索賠為由提出解僱請求。

法院同意被告的意見, 駁回了此案, 因為原告未有登記其版權, 都冇申辯唔承認其唔註冊。  呢度嘅教訓好簡單, 喺外國版權侵權原告提起訴訟之前一定要喺美國註冊佢哋嘅作品, 或者明確申辯佢哋唔受註冊要求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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