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係舊嘅機商標侵權嗎? mold-a-rama 訴 weiner
翻新係舊嘅機商標侵權嗎? mold-a-rama 訴 weiner
嘜係指產品上嘅嘢, 同生產產品嘅消費者表明。 傳統上, 商標被認為係一個詞、短語或符號, 但製造商用於品牌產品嘅任何嘢都可以被授予商標保護。 定義嘜頭嘅關鍵係消費者喺嘜同過其產品貼上商標嘅製造商之間的聯繫。 在商業中使用商標的第一個人通常被稱為美國商標灋中嘅高級用戶。 高級用戶被授予比後續用戶或初級用戶更加高嘅商標權利。 嘜可以註冊授予嘜所有者額外嘅權利, 但商標註冊唔需要獲得商標的某些權利。
美國商標灋賦予商標所有人用商標為產品打去商標的專屬權利。 如果嘜所有者以外嘅人對產品進行品牌宣傳, 導致消費者對可被視為商標侵權的產品製造商嘅身份感到困惑。
雖然美國商標灋賦予商標所有人一些廣泛嘅權利, 不過都有啲限制。 第一个銷售原則保護買方轉售合法購買的商標商品嘅權利。 一旦商標所有人向市場出售品牌商品, 商標所有人控制商品分銷嘅權利就會用盡。 真正嘅商標商品的轉售, 即使未經授權, 也不構成商標侵權。 經銷商可以宣傳佢哋正在銷售帶有該商標嘅新嘅、使用過的或經過翻新嘅商品, 但經銷商並不意味着喺唔存在商標所有人嘅情況下, 佢哋同商標所有人之間存在特殊關係。
然而, 第一个銷售原則有其侷限性。 勞斯萊斯頭套飾品嘅買家不能將那些頭套飾品擺喺任何汽車上, 並聲稱架車係勞斯萊斯嘅車。 同樣, 如果一個人購買了一部唔可以駕駛的勞斯萊斯, 並使用其他製造商嘅部件令汽車再次運行, 該車不能作為勞斯萊斯出售。 對第一次銷售原則的限制係為咗保護消費者不購買發生重大變化的產品, 認為佢哋購買嘅係原創產品。
在處理舊技術時, 第一个銷售理論可能會變得棘手。 有時, 好難搵到原裝零件, 比部舊機器再次運轉起來。 通常情況下, 即使係原來嘅製造商都好難採購佢哋十年前生產的機器嚟修理零件。 跟住問題就變成了, 用新技術翻新舊機器係物質上嘅變化呀? 使用不同的零件無疑是一種變化, 但如果原來嘅零件係不可用的, 並且這種變化唔會令翻新後嘅機器低人一等, 咁改變材料是否足以令第一銷售原則失效?
一個涉及翻新產品轉售的案例係 mold-a-rama inc., 訴 bruce weiner 案, 18-cv-08261 (n.d.il 2018年)。 本案原告是一家生產和維護自動售貨機的公司, 呢啲自動售貨機按需製造塑料數字。 呢啲機儲存嘅係由模具加熱同壓壓的原始塑料, 當客戶將錢插入機時, 就形成一個圖形。 mold-a-rama 自動售貨機係採用20世纪50年代同60年代技術的複雜機器。 原告是 mold-a-raama 商標嘅美國註冊號 3, 307 209 嘅所有者。 原告的業務圍繞其機嘅服務同維護以及保持消費者對機器嘅懷舊之情展開。
被告從事翻新和銷售帶有 moda-rama 商標並進行類似程序嘅機嘅業務。 被告宣傳呢啲機係原創的, 但已完全修復。 原告聲稱, 被告用未經授權嘅部件翻新其銷售嘅機, 呢啲部件同機器進行了重大改造。 2018年底, 原告向被告發出停止和停止信, 要求由被告出售的機器中刪除 mold-a-rama 商標。 被告未有回應, 繼續出售翻新嘅機。 原告隨後就商標侵權提起訴訟。
案件將取決於被告使用未經授權的部件修理破損的 mold-a-rama 機係咪被法院視為重大變化。 而如果係實質性的變化, 消費者是否被被告嘅廣告迷惑了, 以為自己購買的是原裝的 mold-a-rama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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