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巡迴法庭授予曼达莫斯令狀,把案件由得克萨斯州轉移到加利福尼亞州。 IN RE APPLE
聯邦巡迴法庭授予曼达莫斯令狀,把案件由得克萨斯州轉移到加利福尼亞州。 IN RE APPLE
喺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管轄向聯邦法院提起法律訴訟,包括與專利侵權相關嘅訴訟。
《場地法》第28.C 1400 ( b )條規定,”任何侵犯專利嘅民事訴訟,可到被告居住地嘅司法區提起,抑或被告有侵權行為,並設立固定營業地。 在TC心臟地帶LCC訴卡夫食品集團品牌有限責任公司。 第16-341号(美國2017年)美國最高法院澄清咗專利侵權被告嘅桎梏居住占一詞嘅定義。
28美國法典§1404允許更改場地。 具體28.美國法典第1404 ( a )條規定:為咗當事人同證人嘅方便,為咗伸張正義,地區法院可把任何民事訴訟移交可能被帶到嘅任何特定地區或部門,或移交所有當事方都同意嘅任何地區或部門。 然後,当專利侵權案件向與當事人好少接觸嘅地區法院提交時,呢種允許性嘅語言(即法院可以移交案件)成為強制性嘅。
在RE:Apple Inc.,20-135 ( C.A.F. .C. 2020 )係聯邦巡迴法院認定地區法院濫用酌處權,不准許改變審判地點嘅案件。
該案開始於Uniloc獲得美國專利號6,467,088 (”088專利”)時,標題為”用于控制電子設備升級嘅配置管理器番”。 2019年9月,Uniloc喺德克薩斯州西區Waco分部起訴蘋果,指控一些蘋果產品侵犯了088專利。 根據Uniloc嘅講法,蘋果嘅軟件下載功能,包括蘋果如何透過應用商店肯定應用程序和操作系統軟件更新嘅兼容性,侵犯了’088專利。
2019年11月,Apple將此案根據美國第28条.C.1404 ( a )款,移交加州北區,因為在該區提起訴訟更為方便。 地區法院駁回了這項動議,並說將作出書面裁決,拒絕該命令。 舉行了马克曼聽證會,地區法院發出了發現令。 蘋果隨後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交了曼达莫斯令狀。 地區法院在一周後發佈命令,拒絕移交。
聯邦巡迴法庭在其意見中指出,曼达穆斯令係糾正明顯濫用酌處權或篡奪司法權力嘅一種特別補救辦法。 地區法院濫用酌處權,如果:( 1 )依據明顯錯誤嘅事實調查結果;( 2 )依據明顯錯誤嘅事實調查結果;( 3 )依據明顯錯誤嘅事實調查結果;( 3 )依據明顯錯誤嘅事實調查結果;( 3 )依據明顯錯誤嘅事實調查結果;( 3 )依據明顯錯誤 (2)依據法律錯誤結論; 或(3)將法律誤用事實。 聯邦巡迴法庭嘅首要問題係,蘋果是否已經顯示出發出令狀嘅明確同無可爭辯的權利。
28..C 1404 ( a )項下嘅轉讓請求使用若干私人和公共利益因素進行評估。 私人利益因素有:( 1 )相對易獲得證據來源; ( 2 )是否有強制性程序確保證人出庭; (三)願意作證的證人的出庭費用; (4)使案件審理容易、快捷、價廉的所有其他實際問題。 公共利益因素有:( 1 )法院擁堵造成嘅行政困難; (二)當地利益喺國內確定地方利益; (3)論壇熟悉管轄案件的法律; ( 4 )避免不必要嘅法律衝突問題或外國法律嘅適用問題。
聯邦巡迴法庭發現,證據來源、證人出勤使費、當地利益和對該論壇嘅熟悉程度都益咗加州法院而唔係德克薩斯州法院。 根據呢啲發現,聯邦巡迴法庭授予蘋果曼达莫斯令狀,將案件移交加州北區。
上訴法院將已經開始嘅案件由一個法院轉移到另一個法院係比較少見嘅。 将係有趣嘅,睇下Uniloc是否進一步上訴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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