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告到酒店侵犯商標。 delta 訴 marriott

航空公司告到酒店侵犯商標。 delta 訴 marriott
在商業中使用商標係獲得商標權嘅關鍵。 第一个使用商標嚟品牌商品嘅用戶稱為嘜頭嘅高級用戶。 商標的後續用戶被視為初級用戶。 高級用戶優先於初級用戶, 優先使用商標。 在美國, 嘜用戶無需注冊商標即可被授予商標權。
商標註冊真係加強了與商標相關的權利, 並提醒公眾商標申請人對商標有利害關係。 如果有人以商標為品牌, 導致消費者對產品生產者的身份感到困惑, 則可視為商標侵權。
當原告聲稱其商標受到侵犯時, 原告必須證明被告的行為可能導致消費者混亂。 法院使用幾個因素嚟肯定原告是否表現出混淆的可能性。 呢啲因素通常稱為寶麗來因子。 呢個名來源於1961年引入的商標侵權案件。 寶麗來公司訴寶拉德·埃莱克斯案。 公司, 287 F.2d 492 (2d Cir. 1961).
寶麗來在美國境內不同嘅聯邦巡迴法院之間嘅因素略有不同, 但呢啲因素背後的原理是相似的。 因素為: 1. 高級用戶標誌嘅強度; 2. 標記的相似性; 3. 產品或服務的相似性; 4. 高級用戶彌合差距嘅可能性; 5. 初級用戶採用商標的意圖; 6. 實際混淆的證據; 7. 買方的成熟程度; 8. 初級用戶產品或服務的質素; 同埋9。 相關產品同服務。
德爾塔航空公司, inc, 訴 marriott 國際, inc.,1:20-cv-01125 (n.d.ga2020 年) 是一個案件, 將取決於寶麗來因素。 本案的原告是一家在美國和國際上運營嘅知名航空公司。 原告成立於 1925年, 總收入已成長為世界第一航空公司。 除航空旅行外, 原告還提供旅行同招呼服務。 原告已投入巨資推廣其商標, 該商標在左側轉載。
被告在美國在內的幾個不同縣經營酒店。 被告使用 marriott 商標以及美國其他30間知名酒店品牌運營。 2015年, 被告收購了達靚酒店有限合伙公司 (“dhlp”), 呢間酒店經營者僅在加拿大經營, 喺美國冇業務。 收購後, 被告將達靚酒店商標改為與原告商標非常相似的商標。 被告還在達靚酒店標誌下開設咗好多 “機場酒店”, 並將該品牌銷售給消費者, 包括航空旅客。 被告商標的例子在右側轉載。
原告聲稱, 被告的品牌變更係一種協同努力, 旨在製造混亂, 並權衡原告的強勢聲譽同商標權。 對被告酒店嘅在線評論指出, 消費者感到困惑, 以為佢哋係喺原告經營的一家旅館預訂房間。 被告還對原告在美國和歐洲提出的若干商標申請提出反對意見。
鑑於所有呢啲事實, 原告於2020年3月就商標侵權提出訴訟。 申訴尋求永久禁令救濟, 以阻止被告的侵權行為, 以及金錢賠償, 以補償原告因被告使用達靚酒店商標而遭受的傷害。 申訴仲要求作出宣告性判決, 即原告係 delta 嘜頭嘅高級用戶, 因此不侵犯被告的商標。
鑑於原告使用 delta 商標的悠久歷史, 好難預測被告將如何成功為自己辯護。 我哋將不得不等待, 睇吓被告如何答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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