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告到零售商侵犯商標。 捷藍航空訴沃爾瑪
航空公司告到零售商侵犯商標。 捷藍航空訴沃爾瑪
如果有人以一種方式同產品加上商標, 導致消費者對產品生產者的身份產生混淆, 從而被認為係商標侵權。 當原告聲稱佢哋嘅商標被侵犯時, 原告必須證明被告的行為可能引起混淆。 法院根據1961年的一個案例, 利用幾個因素嚟判斷原告是否表現出困惑的可能性。 寶麗來公司 (polaroid corp.) 訴寶麗來電力公司 (polarad elecs) 案。 公司, 287 F.2d 492 (2d Cir. 1961)。 呢啲因素喺美國唔同嘅聯邦巡迴法院之間略有不同, 但主要因素是相似的。 因素有: 1。 高級用戶標識強度; 2. 標記嘅相似性; 3. 產品或服務的相似性; 4. 高級用戶彌合差距嘅可能性; 5. 初級使用者採用該標誌嘅意圖; 6. 實際混亂的證據; 7. 買家的精明; 8. 初級用戶產品或服務的質素; 同9。
相關產品同服務。 做嘜申請被提交時, 美國專利商標局將對其他註冊商標進行搜索, 並駁回與現有註冊商標類似嘅混淆商標申請。 然而, 商標申請人如果有熟練的律師, 通常可以滿足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的異議, 並獲得商標註冊。 當這種情況發生時, 就由高級用戶嚟捍衛佢哋嘅嘜頭。 嘜力量的關鍵在於消費者將商標與產品來源聯繫起來。
如果 high 嘜用戶唔反對混淆相似的商標, 咁高級用戶可以睇到佢哋嘅商標價值下降。 捷藍航空 (jetblue airways) 訴沃爾瑪 (walmart inc.) 案顯示, 一名商標所有人喺抵制類似嘜紐約 2019)。 本案的原告係捷藍航空, 美國第六大客運航空公司, 平均每日飛行 1000次, 每年運送超過4200万名乘客。 原告經營美國各地以及墨西哥、加勒比、拉丁美洲和南美洲的航班, 並透過其合作航空公司提供数百个其他國際目的地的航班。 捷藍航空擁有43个聯邦註冊嘅捷藍航空商標, 呢啲商標由 “捷藍” 一詞或 “捷藍” 一詞與另一個或多個單詞和/或設計組合而成。 產品涵蓋由旅遊服務到耳機等品牌產品。
好多原告的商標已經達到無可爭議嘅地位。 被告是一間大型國際零售商, 透過其附屬公司經營 jet.com。 jet.com 係一間在線零售商, 銷售數量有限嘅產品, 並向客戶提供折扣價。 2017年5月, 被告在美國和國際多個司法管轄區申請註冊 jet black 商標 (使用兩個單獨的單詞)。 後來, 被告修改了商標申請, 將 jetblack 包括為一個單詞。
被告提出的商標申請表明, 該商標將用于原告目前佔有的產品, 如度假和旅遊服務。 原告認為捷黑航空與捷藍航空嘅商標在視覺、聽覺和商業印象上驚人地相似。 為防止被告繼續使用 jetblack 商標, 原告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原告要求法院下達禁令, 銷毀任何帶有 jetblack 嘜頭嘅產品, 被告與使用該商標有關嘅利潤, 以及原告的律師費。 通常情況下, 雙方應盡快達成和解, 同意唔喺對方嘅行業中使用各自的商標。 然而, 鑑於被告喺收購 jet.com 同開發 jetblack 嘜上投入了大量資金, 佢哋好似唔係好可能做出讓步。 同樣, 原告嘅成個品牌都圍繞住捷藍航空嘅嘜頭, 佢哋唔係好可能允許捷黑航空喺旅遊行業運營。 法院將決定哪一方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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