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爭奪商標嘅旗艦。 AMERICAN v. DELTA

航空公司爭奪商標嘅旗艦。 AMERICAN v. DELTA

嘜係消費者與產品製造商相關聯嘅嘢。  傳統上, 商標被視為一種符號、單詞或短語, 但任何向消費者發出產品製造商身份信號的商標保護都有資格獲得商標保護。  在美國, 商標權來源於在商業中使用商標。  嘜可以喺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 以加強與商標相關的權利, 但註冊唔使嘜用戶獲得商標的主張。

在商業中使用商標嘅第一人被視為嘜頭嘅高級使用者。  隨後使用商標嘅用戶被視為初級用戶。  如果初級用戶使用商標嘅方式導致消費者對產品生產商嘅身份產生混淆, 而該產品可能被視為商標侵權。  嘜高級用戶可以提起訴訟, 以停止商標侵權, 並要求賠償已經發生的商標侵權。

商標所有人的權利受到某些限制。  呢啲限制之一係合理使用。  嘜合理使用有兩種形式, 即名義合理使用同描述性合理使用。  名義合理使用係指使用商標係指由商標所有者生產嘅合法商標產品。  描述性合理使用係使用商標以普通的描述性方式描述產品。 描述性合理使用允許使用商標嚟描述產品, 而唔係作為商標嚟指示產品或服務的來源。  當一個詞除了作為商標的次要含義外, 仲有描述性的含義。

美國航空公司, inc. 訴 delta air lines,inc.,19-cv-01053 (n.d.tx 2019) 係一個涉及描述性合理使用辯護嘅案件。  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 原告一直使用一系列聯邦註冊的 “旗艦” 商標, 其中包括商標 “旗艦”、”旗艦休息室” 和 “旗艦套房” (“旗艦嘜”), 以描述頭等艙同商務艙乘客嘅優質航空旅行服務。  原告聲稱, 旗艦商標作為美國高級機上服務同其他旅行服務的唯一來源標識符。

2017年年中, 被告開始使用 “旗艦” 一詞來指代其某些特定市場嘅機。  2018年12月, 被告開始喺廣告中將部分飛機的內飾作為旗艦產品。  2019年1月, 被告在機場開設了幾個新的客戶休息室, 呢啲休息室被稱為 “旗艦達美天空俱樂部”。

原告認為, 被告增加其休息室、航班、高級內飾同機上服務的品牌, 其術語為 “旗艦”、”旗艦” 和 “旗艦”, 好可能會引起消費者的混亂。  原告還認為, 被告故意使用 flagship 嘜嚟獲得市場份額。 原告於2019年12月對被告提起訴訟, 以保護其在 flagship 商標上嘅利益。

被告尚未答覆申訴, 但很容易預測被告會聲稱其行為是描述性的合理使用。  旗艦嘅字典定義係 “特定組織擁有或生產嘅最佳或最重要嘅產品”。  被告將聲稱, 它使用術語旗艦嚟描述其最好的產品, 而唔係建議與原告的產品。  法院認為論點的說服力取決於雙方律師陳述案情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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