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行業嘅商標問題。 SUTTER v. TRI-VIN

葡萄酒行業嘅商標問題。 SUTTER v. TRI-VIN

嘜係一個產品的生產者用嚟區別其產品與競爭對手嘅產品嘅嘢。 商標灋背後的公共政策係保護消費者免受劣質產品的侵害。 由於消費者經常會根據產品的外觀做出購買決定, 因此嘜對消費者的購買決定有著重要的影響。 在購買時, 消費者通常冇能力全面評估產品的質量, 因此購買決定將主要基於產品的商標。 無良商家會試圖利用呢種消費者行為, 畀佢哋嘅產品打去同高質量相關的商標。

消費者直到銷售後一段時間才會發現該產品係假冒嘅。 喺美國商標灋中, 商標權人享有商標商品的專有權。 如果嘜所有者以外嘅人用商標嚟標識產品, 則可以認為係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係嘜喺產品上或與產品相關的未經授權下使用, 這種使用方式可能導致混淆、欺騙或對產品來源的錯誤認識。 商標所有人可以通過起訴侵權人嚟對抗商標侵權。

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強制令停止侵權活動, 並對已經發生的商標侵權請求金錢賠償。 產品上的商標固然重要, 但產品廣告中出現的商標也與商標糾紛有關。

即使提供銷售的產品唔帶有商標, 如果產品廣告突出顯示屬於競爭對手嘅嘜頭, 都可以構成商標侵權。 suter home winery, inc. v. tri-vin imports, inc., 19-cv-06302 (n.d.ca 2019) 係一個涉及廣告未經授權使用商標嘅案件。 本案的原告是美國主要的葡萄酒生產商。 原告是美國無可爭議嘅第4200, 838号商標註冊號的所有者, 該商標用於生產加州纳帕縣出產的葡萄酒。

本案的被告是一家與之競爭的葡萄酒生產商, 銷售的產品使用嘅係佢 “纳帕酒窖” (clos de napa cellars) 商標。 2019年10月, 葡萄酒零售商聯繫了原告的員工, 詢問關於纳帕谷葡萄酒嘅定價信息。 在訴訟請求中, 原告的纳帕酒窖嘜頭旁邊有一個廣告, 廣告中有一個來自被告的酒瓶。 被告的一名分銷商代表向酒商提供該廣告。 被告的網站亦顯示該廣告。 廣告嘅副本喺上面複製。

原告迅速對被告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在其訴訟中, 原告指控被告的行為構成喺商業嘅複製、偽造、模仿複製或近似於的原告嘅註冊的商標, 銷售、提供銷售、分銷或廣告的商品或服務或與這樣的使用可能會導致消費者混淆產品來源。 儘管該案啱啱立案, 但好難睇出被告將如何證明使用原告商標是正當的。 該廣告可能係一個錯誤嘅僱員邊個係無知嘅商標灋, 然而, 不能原諒使用原告的商標。

我哋將不得不等待, 睇吓被告喺佢嘅回答中講咗乜嘢。

如果你對本博客嘅作者有任何問題或意見, 請發送電子郵件至: admin@uspaten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