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太奇點被認定為合理使用? shirman 訴 whec-tv

蒙太奇點被認定為合理使用? shirman 訴 whec-tv

版權係授予新創作作品的創作者嘅一套專有權利。 創作者創作新嘅表現作品, 享有在原作品嘅基礎上複製、發行、展示、表演、傳播、派生作品的專有權。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其他人試圖行使呢啲專有權中嘅一項, 則可被視為侵犯版權。

在美國, 版權所有者可以透過向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嚟強制執行他們的版權。 版權法賦予著作權人對作品的重大控制權, 但著作權所賦予嘅權力並不昰無限的。 版權法嘅目的係促進社會的進步, 賦予創作者版權, 令佢哋可以喺自己嘅創作中受益。 創作者往往會受到其他創作者的啟發, 某些形式下嘅使用版權作品屬於合法行為。

這種使用被稱為合理使用。 1976年嘅《版權法》在第107条中定義了公平使用, 序言列舉了一系列潛在嘅公平使用的非排他列表–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教學、學術或研究–跟住係法院在肯定公平使用時應該考慮的四個因素。 這些因素包括: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包括是否具有商業性質或非營利性教育目的; (二) 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性質;; (

三) 同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相關的使用份額的總量; (四) 使用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嘅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雖然新聞報道係一種可以被認為係合理使用的活動, 但新聞機構也不能免於侵犯版權的訴訟。

如果四個合理使用嘅因素同合理使用相權衡, 新聞機構就會被判侵犯版權。 Shirman v. WHEC-TV, LLC, 18-CV-6508 (W.D.NY 2019)。 本案的原告是鲍里斯·舍曼。 舍曼係一名攝影師, 他採訪並拍攝了準備參加2016年美國總統大選的年輕選民。

原告將採訪錄音同相應相匯編成視頻蒙太奇, 按主題組織與選民政治參與有關嘅話題。 被告是一名本地電視新聞廣播員。 就在2016年大選之前, 被告播放了一則關於即將到來的大選中首次投票的故事。 被告的視頻包括原告視頻嘅部分音頻和視頻。 被告在其製作的視頻中加入畫外音同圖像。 原告以侵犯版權為由提起訴訟。

被告提出動議, 要求駁回佢哋對原告錄音的合理使用。 地區法院未批准即決判決嘅動議。 法院依次審查了每一個合理使用的因素。 出於作品的目的和性質, 法院指出, 新聞報道淨係係重新包裝或重新出版原作係唔公平嘅。 法院指出, 被告沒有支付許可費, 從而由使用中獲利。 第二个因素係工作嘅性質, 因原告的工作是事實性的, 所以冇結論性。 關於第三个因素, 法院認為資料太少, 無法作出決定, 但被告的廣播中有好大嘅一分子是原告的工作。

第四个因素係對作品潛在市場的影響, 它與公平使用的結果之間存在權衡, 因為原告許可佢嘅作品, 而允許未經許可的轉載, 將破壞原告的商業模式。 地區法院並無完全關閉合理使用辯護的大門。 係一項為被告作出即決判決嘅動議, 只有在法院發現冇問題的事實時就應予以批准。

地方法院只是裁定, 仍有事實存在爭議, 因此不適宜批准被告嘅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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