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家普林斯嘅沃霍尔版畫被發現作為法律問題冇得到公平使用。 WARHOL訴GOLDSMITH案

藝術家普林斯嘅沃霍尔版畫被發現作為法律問題冇得到公平使用。 WARHOL訴GOLDSMITH案

美國版權法使用桎梏作者原創作品占一詞嚟描述受版權法保護嘅内容。  呢句話被賦予咗廣泛嘅意義,它涵蓋咗書籍以外嘅創造性作品。  音樂、電影、照片和電腦軟件都被認為係作者嘅作品。  当其中一件作品被創作出嚟嗰時,創作者將被授予其作品嘅版權。  版權係賦予新錶現力作品創作者嘅一套專屬權利。  著作權賦予其所有者以原件為基礎複製、發行、執行、展示、傳輸和製作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呢啲可被視為侵犯版權嘅專屬權利之一。  著作權人可以透過提起訴訟嚟打擊侵犯版權嘅行為。  在該訴訟中,原告可以請求下達禁令,防止侵權活動繼續發生,並賠償已經發生嘅侵犯版權行為的金錢損失。

版權法賦予版權所有者對其作品的大量控制權。  但是,版權法賦予嘅權利有一定嘅限制。  当出於有限同为變革性为目的(如評論、批評或模仿受版權保護嘅作品)複製受版權保護嘅作品時,該複製被視為一種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係對侵犯版權嘅實辯護。  從技術上講,侵犯版權係犯罪嘅,但呢種侵權係被原諒嘅,因為合理使用促進咗藝術同科學發展仲大目的。  《美國版權法》第17条(第107条)將合理使用編纂成法典,但確定使用是否合理使用,則由法院提出合理使用辯護。  因為合理使用係如此具體嘅事實,所以研究法院案件有助於了解法院何時裁定合理使用適用。

安迪·沃霍尔視覺藝術基金會,INC.,訴林恩·戈德史密斯案,19-2420-cv ( 2021年2月2日),係法院認定合理使用唔適用嘅案例嘅一個例子。

本案嘅爭議圍繞被告在1981年拍攝嘅藝術家王子嘅相展開。  1984年,被告把張相授權畀《名利場》雜誌,供藝術家參考。  受委託的藝術家係安迪·沃霍尔。  為名利場創作了一幅畫之後緊,沃霍尔繼續創作咗王子系列嘅15幅畫作。  被告於2015年首次了解王子系列,並聯繫了擁有安迪·沃霍尔作品幾種不同收藏嘅原告。

2017年,原告起訴被告,要求作出聲明性判決,稱王子系列冇侵犯或公平使用戈德史密斯嘅相。 被告以侵權罪提出抗诉。 地區法院對原告的合理使用主張作出即決判決,並以偏見駁回了被告的反訴。  被告隨後向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第二巡迴法庭開始其合理使用分析時指出,合理使用係一種對上下文敏感嘅調查,唔適合簡單嘅明線規則。  法院認為,《王子系列》冇變革性,因為它以不同形式呈現咗相同嘅作品,保留咗原始相嘅基本元素,而冇顯著增加或改變呢啲元素。 由於使用是非變革性嘅,原告喺商業上利用了該作品,法院認定,使用嘅目的同性質與合理使用有關。

由於被告的照片既有創意又未出版,因此發現受版權保護作品嘅性質與合理使用相權衡。  被告相嘅數量同大量性被認為與合理使用有強烈嘅權衡,因為陰影和光線反射,冇必要複製相嘅主題,被複製。  由於原告的作品與原相相競爭,而且如果呢種做法普遍存在,將阻礙新藝術嘅創作,因此,對受版權保護作品潛在市場的影響被認為與合理使用相抗辯。

第二巡迴法庭嘅結論係,地區法院喺評估和適用合理使用因素方面有誤,王子系列唔符合法律的合理使用條件。 第二巡迴法庭仲發現,王子系列作品與《戈德史密斯照片》喺法律上非常相似。 根據呢啲結論,地區法院嘅判決被撤銷,還押進一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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