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與高通達成和解之後緊,失去對PTAB決定提出上訴嘅資格。 APPLE訴QUALCOMM案

蘋果與高通達成和解之後緊,失去對PTAB決定提出上訴嘅資格。 APPLE訴QUALCOMM案

当發明者尋求專利時,該發明必須滿足授予專利嘅幾項要求,但基本要求係該發明係新嘅、有用嘅,並不明顯。  如果尋求專利嘅冲嘅物與先前嘅藝術之間嘅差異如此明顯,咁喺提交描述該發明嘅專利申請時,成個主題就顯而易見了。

先前嘅藝術係任何已知嘅人喺技術領域嘅專利係相關嘅。   如果一項發明喺前一件藝術品中描述,咁該發明係顯而易見的。  此外,如果多個以前嘅藝術組合描述發明嘅特點同動機,結合以前嘅藝術可以證明,發明被認為係明顯嘅。  如果找不到描述發明所有方面的先前藝術,則該發明並不明顯,並且假設滿足所有其他要求,則可以授予專利。

專利授予之後,如果發現發明明顯嘅证据,專利仍然可以無效。  任何公眾都可以根據第35条美國.C第102条(新奇要求)同35項美國.C第103条(非搶眼要求)對專利進行跨黨派審查。  跨部分審查係喺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進行嘅審判程序,以審查已頒發專利嘅一項或多項申請嘅可專利性。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可以接受公眾嘅新藝術,並根據先前嘅藝術修改或取消專利。

如果專利所有者唔鍾意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嘅裁決,佢哋可以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對方是否可以對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嘅決定提出上訴係一個更為複雜嘅問題。  通常,專利侵權案件中嘅被告發起跨部門審查,因為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嘅移動速度比聯邦法院快得多。  被告可以更快地令專利失效,專利侵權案件被駁回。  喺呢種情況下,如果被告唔鍾意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嘅決定,佢哋可以向聯邦巡迴法庭提出上訴。

法庭案件嘅和解比最終判決更有可能。  締約方更願意結案,因為這使他們對結果有更多的控制權。  然後,如果專利侵權案嘅被告喺部分審查中敗訴,案件得到解決,被告是否可以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上訴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嘅裁決?

APPLE INC.訴高通公司,20-1561 ( C.A.F. .C. 2021 )係一個案件,涉及專利侵權案件解決後維持部分間審查嘅立場問題。

本案圍繞高通擁有嘅美國專利第7,844,037号同美國專利第8,683,362号進行。 高通向聯邦地區法院起訴蘋果侵犯咗037專利同362專利嘅主張。 蘋果以明顯為由,要求對索賠進行分段審查。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發現,蘋果未能確定專利係顯而易見嘅。  同時,專利侵權案都已結案。  蘋果試圖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上訴PTAB嘅裁決。  高通回應說,蘋果缺乏上訴資格。

聯邦巡迴法院指出,一方要喺聯邦法院中站穩腳跟,必須( 1 )其實受到傷害:( 2 )相當可追溯到對方質疑行為,( 3 )可能透過有利嘅司法裁決予以糾正。  地位定義並不總是適用於諸如PTAB等行政機構。  《專利灋》允許”唔係專利所有人”嘅任何人提出跨部門審查嘅申請。 但是,要喺聯邦法院對PTAB嘅裁決提出上訴,上訴人必須證明其實有傷害嘅证据。  在本案中,自蘋果和高通喺聯邦法院和解以來,蘋果不再面臨因專利侵權而被起訴嘅危險,它缺乏對PTAB裁決提出上訴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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