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浪者電影製片人告到鞋販侵犯商標。 BROWN v. FOOTLOCKER

衝浪者電影製片人告到鞋販侵犯商標。 BROWN v. FOOTLOCKER

商標灋旨在保護消費者唔俾呃咁向商標所有者以外嘅人購買產品。  嘜係賣方用嚟為其產品打上品牌嘅嘢。  傳統上, 商標被視為短語或符號, 但任何向消費者發出產品製造商身份信號嘅嘢都有資格獲得商標保護。  商標的第一個用戶稱為高級用戶, 後續用戶稱為初級用戶。  商標灋授予高級用戶嘜所有者使用商標為其產品打品牌的獨家權利。  如果嘜所有者以外嘅人以可能導致消費者困惑的方式開始使用商標進行品牌推廣, 則可視為商標侵權。

消費者混淆發生的可能性是商標侵權的關鍵問題。  好難確定何時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因此好難客觀地定義。  法院審查幾個因素, 稱為寶麗來因素, 以確定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寶麗來公司訴寶拉德·埃莱克斯案。 公司, 287 F.2d 492 (2d Cir. 1961).  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每個電路都有組略有不同的因素, 但測試原理相似。  D 因素包括: (1) 高級用戶標記的強度, (2) 商標的相似性, (3) 產品或服務的相似性, (4) 高級用戶將其產品線擴展到初級用戶的產品線的可能性; (5) 初級用戶採用該標誌的意圖; (6) 實際混淆的證據; (7) 買方的成熟度, 以及 (8) 初級用戶產品或服務的質素。

商標侵權的發生唔需要兩個商標相同。  寶麗來因素嘅目的係畀法院一個客觀的測試, 以確定當消費者混淆兩個商標的可能性。  有時兩個商標可以相似, 法院會拒絕發現商標侵權發生, 因此研究法院案件以了解法院如何應用寶麗來因素係好有幫助的。

bruce brown films, llc 訴 footlocker, inc., nike, inc., 2:20-cv-02553 (c.d.ca 2020) 係寶麗來因素將嚴重影響案件結果的情況。

本案的原告於1966年製作了一部名為《無盡的夏天》嘅電影。  這部電影跟隨兩名衝浪者周遊世界, 尋找完美的波浪被認為係最具影響力的電影之一, 描繪衝浪和衝浪的生活方式。  《無盡的夏日》電影海報也被認為是標誌性嘅世界著名影片。 電影海報由布鲁斯·布朗設計, 由一系列風格化的藍色波浪組成,
大橙色太陽。  原告擁有多個聯邦商標註冊, 品牌名稱 endless summer、endless summer 同無盡嘅夏季設計標誌。  原告還授權使用 “無盡嘅夏天” 品牌進行促銷和媒體使用, 包括零售服務和媒體推廣權。 原告的電影海報喺左邊轉載。

被告 footlocker 透過其 champs 零售店和網上商店 (“champs”) 從事銷售商品 (包括鞋類、服裝和頭飾) 嘅業務。 被告耐克係冠軍銷售鞋類、服裝和相關產品的主要供應商。 2019年5月, 被告發起了一場營銷活動, 使用 “無盡嘅夏天” 和讓人聯想到原告電影海報嘅元素。  被告的營銷活動包括社交媒體帖子和店內展示。  被告在商店中嘅一個顯示器的例子在右側轉載。

原告於2020年3月以商標侵權罪向被告提起訴訟啦。  原告在訴狀中稱, 被告試圖利用原告的電影和商標所創造的善意。  原告要求法院實施禁令, 並賠償原告對侵權的損害賠償。  被告尚未答覆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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