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侵犯POP華納商標兒童足球制服嘅零售商。

被控侵犯POP華納商標兒童足球制服嘅零售商。

商標灋旨在保護消費者唔畀欺騙購買劣質商品。  商標係製造商用嚟為其產品品牌。  傳統上,商標被視為詞組或符號,但任何向消費者表明產品製造商身份嘅信息都有資格獲得商標保護。  商標嘅第一個用戶稱為高級用戶,後續用戶稱為初級用戶。  商標灋賦予高級用戶商標所有人使用商標品牌嘅獨家權利。  如果商標所有者以外嘅人以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嘅方式開始使用商標為產品進行品牌,則可視為商標侵權。

授予商標所有人嘅權利相對廣泛,但都有啲限制。  商標合理使用,係一種為商標侵權提供實性辯護的法律學說。  商標合理使用分為兩大類,描述性合理使用和提名合理使用。  描述性合理使用允許使用競爭對手嘅商標,当商標具有描述性屬性時,描述產品嘅品質。  指定合理使用允許企業使用競爭對手嘅商標作為描述其他產品嘅參考,或將其與自己嘅產品進行比較。 合理使用係商標侵權訴訟中被告必須進行辯護的辯護。

当法院被提出合理使用辯護時,它將應用一個測試,該測試喺Block訴美國新聞出版公司嘅新兒童訴971 F.2d 302 ( 1992年第9圈)中首次闡明。  指定合理使用測試基本上規定,如果:

不使用商標就無法輕鬆識別產品或服務(例如,商標描述人員、地點或產品屬性)。
用戶只使用標識所需的盡可能多的標記(例如單詞,但不包括字體或符號)。
用戶唔建議商標持有人贊助或背書。
POP華納小學者,公司,訴HANESBRANDS,INC.,2:21-cv-00934 ( C.D.CA 2021 )係一個案件,可能會觸及商標嘅提名合理使用。

本案嘅原告係一個非營利組織,為幾個國家嘅32.5万多名5至16岁嘅青少年提供美式足球、啦啦隊表演同舞蹈服務。 佢係美國最大嘅青少年足球組織。 原告係美國唯一嘅國家青年體育組織,要求其參與者
在允許佢哋玩之前,在學業上表現良好。  原告擁有兩個聯邦商標註冊。
註冊號0816322嘅字號”POP WARNER”(”字標記”),包括組織和服務男孩足球隊,以促進體育精神和獎學金。  註冊號3261740 (以下簡稱”設計標誌”),包括服裝,包括制服,以及組織和指揮青年足球、旗式足球和啦啦隊,以促進體育精神和獎學金。  原告嘅設計標誌轉載以上。

本案的被告係服裝(包括運動服)嘅製造商、分銷商和零售商。  被告經營一個子公司品牌,在其網站上和零售地點銷售產品。  被告的一些在線廣告包括短語”流行華納足球制服”。 原告提起訴訟,聲稱被告在廣告中使用POP華納侵犯咗原告嘅商標權。

呢個案例將打開POP華納是否係青年足球聯賽嘅描述性術語。  如果被告可以證明,使用”POPWARNER”詞嚟描述適合兒童使用嘅足球制服,咁佢哋將有一個強有力嘅論據,即使用足球制服係一種提名嘅公平使用。  完全取決於雙方能向法庭提出乜嘢證據。

如果你有任何疑問或意見,請發送電子郵件至:admin@uspaten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