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視為合理使用嘅競爭對手網站嘅低分辨率競爭照片。 KENNEDY訴GISH案
被視為合理使用嘅競爭對手網站嘅低分辨率競爭照片。 KENNEDY訴GISH案
版權法早在電腦和互聯網存在之前就已寫。 在過去,複製受版權保護嘅圖像需要數小時,如果唔係幾日嘅工作同專門嘅設備。 對於電腦,創建同無限數量嘅複製係一項微不足道嘅任務。 喺數字時代之前曾被視為行業規範嘅行為喺版權法中受到審查番。
美國的版權法賦予版權所有者控制版權作品使用方式的能力,但版權所有者的權利存在一些限制。 版權法嘅目的係促進創造力和進步社會,因此版權法將原諒在某些情況下通常被視為侵犯版權嘅行為。 如果被告使用受版權保護嘅作品被視為合理使用,被告將唔承擔侵犯版權嘅責任。 合理使用通常分為兩類,( 1 )評論和批評,或( 2 )模仿。 合理使用係被告必須為侵犯版權嘅指控辯護。
当法院對侵犯版權提出合理使用辯護時,法院將審查若干因素,以確定使用是否有資格作為合理使用。 這些因素包括:(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2)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性質;(3)所佔作品的數量和實質性;(4)使用對受版權保護作品潛在市場的影響。 法院如何權衡每個因素係具體嘅事實,並可解釋,因此,審查法院案件,瞭解法院過去如何解釋合理使用係有益嘅。
Kennedy訴吉什、舍伍德同朋友公司,4:13-CV-02236 ( E.D.MO 2015年)係一個案例嘅例子,其中使用包含受版權保護圖像嘅網站嘅截图被發現符合合理使用條件。
本案嘅原告係專業攝影師。 原告經營嘅網站顯示佢嘅受版權保護嘅相。 被告係廣告公司。 複製嘅原告網站嘅屏幕截图,其中包括169張相嘅低分辨率版本。 被告在樣本廣告中使用了其中39張圖像,供其客戶進行內部評估。
原告起訴被告,指控未經授權嘅複製係侵犯版權。 被告答覆話,其行為受到合理使用嘅保護。 被告聲稱,在廣告樣本中複製和使用低分辨率圖像係一種常見嘅行業慣例,稱為”comp”使用,呢種使用透過調整大小、裁剪、放入圖形設計同用文本補充圖像嚟改變照片。
被告提出即決判決,法院又審查咗每個合理使用因素番。 對於第一個因素,即使用的目的和特點,法院認為,被告對照片的修改具有變革性,因為改動的照片被”放在一個新的背景中,以服務於不同於原稿的目的”。 呢種變革性用途超過咗原告使用嘅商業性質。 第二個法定因素,作品嘅性質,益咗原告,因為相係創造性嘅。 第三个因素,使用嘅數量,權衡贊成合理使用,因為”甚至做一個確切嘅副本嘅工作
如果工作目的與原始用途不同,則係合理嘅。 最後對於第四个因素,使用對潛在市場工作嘅影響,法院認定贊成合理使用,因為:( 1 )”市場危害不能輕易推斷”,其中使用係變革性嘅; ( 2 )冇證據表明收入損失,因為原告會向其他廣告公司提供免費嘅競賽許可證。
根據呢啲調查結果,法院認為被告複製原告作品符合合理使用資格。 然而,法院允許繼續向被告客戶派複製品構成侵犯版權嘅問題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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