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藥公司為誰擁有太陽而展開鬥爭。 SUN PHARMA 訴 SUN BIOPHARMA

製藥公司為誰擁有太陽而展開鬥爭。 SUN PHARMA 訴 SUN BIOPHARMA

傳統上, 商標被認為係公司用來為其產品打去品牌的詞、短語或符號。 嘜係向消費者發出產品生產者身份嘅信號。 美國商標灋授予嘜頭嘅第一個使用者, 通常稱為高級用戶, 擁有商標商品品牌的專屬權利。 如果第二个用戶開始對品牌產品進行品牌推廣, 則第二个用戶會被視為初級用戶。 如果初級用戶以商標嘅方式將產品品牌, 導致消費者對可被視為商標侵權的產品來源感到困惑。 高級用戶可以通過提起訴訟, 通過禁令停止侵權, 並因已發生的商標侵權獲得金錢賠償, 嚟解決商標侵權問題。

美國嘅商標灋好複雜, 因為它受聯邦法規、州法規和普通法原則管轄。 在美國, 嘜可以註冊以增強與商標相關的權利, 但註冊冇必要開始使用商標嚟品牌產品。 對有些人來說, 一個令人困惑的是, 商標的註冊並不能保證註冊所有者擁有該商標。 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註冊人面前證明佢哋使用了該商標, 則在某些情況下, 該方對商標侵權唔承擔責任。

做嘜由初級用戶註冊時, 商標嘅高級用戶可能仍然擁有優越的權利。 由於美國商標灋以普通法為基礎, 因此某一區域內嘅商標權基於該區域內嘜頭嘅優先權。 在這種情況下, 高級用戶可能會將初級用戶排除在區域之外, 即使初級用戶向美國專利和商標局註冊了商標也是如此。

在美國, 商標所有權嘅一般規則係, 商標的所有權歸於首次使用, 而唔係第一個文件。 雖然註冊商標註冊人比帶來顯著的好處, 但商標優先權比商標註冊更重要。

sun pharma 工業有限公司訴 sun biopharma inc.,19-cv-03108 (d.mn 2019) 係一個難以識別邊個實際優先於商標嘅情況。 本案的原告是一家總部位於印度的公司, 該公司生產仿製藥。 原告於1993年開始使用商標 sun pharma, 註冊號為: 5,410,731 (2018), 5,294,936 (2017), 5,294,924 (2017), 以及 4,706,976 (2015)。 原告自1997年以來一直在新澤西經營一家子公司。 原告的預期客戶係消費者、醫療專業人員和藥品批發商。

本案的被告 sun biopharma 係一間開發專門藥物並進行臨床試驗的美國公司。 被告成立於 2011年, 在明尼蘇達州經營。 被告的主要產品是胰腺癌的專利治療。 被告的產品目前正在臨床試驗中, 因此不易出售。

原告認為被告的公司名稱太接近, 于2019年以商標侵權為由起訴被告。 原告在訴狀中聲稱, 消費者有可能出現混淆, 但未能證明任何實際消費者混淆嘅情況。

儘管兩家公司嘅名如此相似, 但原告面前仍有一個艱難嘅案件。 原告同被告喺單獨的地理區域經營, 原告直到被告開始使用其商標後才註冊其商標, 好難想象消費者會如何困惑地購買被告的產品, 認為產品來自原告。 在這種情況下, 好可能好快達成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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