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藝術家嘅風格喺插圖傳記版權侵權? CASTLE訴SCHOLASTIC

複製藝術家嘅風格喺插圖傳記版權侵權? CASTLE訴SCHOLASTIC

版權係授予創作原創作品嘅人嘅組排他性權利。  版權賦予作者根據原作複製、發行、表演、展示、傳輸和製作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呢啲排他性權利之一,可被視為侵犯版權。

版權嘅一個重要方面係,創造性表達受到保護,事實唔符合版權保護條件。  在傳記作品中尤其重要。  兩個不同嘅人可以自由咁寫同一個歷史人物,因為關於呢個人生活嘅事實不可受版權保護。   如果一本關於一個藝術家嘅傳記,事情可能會變得更加複雜。  作者希望把藝術家受版權保護嘅作品嘅例子列入傳記中。  複製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可被視為侵犯版權。

授予版權所有者嘅排他性權利有多少限制。 合理使用係版權法嘅一個要素,它為被告免除咗侵犯版權嘅責任。  版權法嘅公平使用原則將允許創作者借用他人擁有嘅一定數量嘅受版權保護嘅作品。  合理使用是為有限和桎梏變革性桎梏目的複製受版權保護的材料,例如評論、批評或模仿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此類使用無需版權所有者的許可即可進行。

当法院提出合理使用辯護時,法院將考慮四個因素。  合理使用辯護的四個因素是:( 1 )您的使用目的和性質( 2 )受版權保護作品嘅性質( 3 )所佔部分嘅數量同實質性,以及( 4 )使用對潛在市場的影響。

傳記可以被視為對某人嘅評論,因此合理使用可以適用,但係冇明文規定在合理使用成為版權侵權之前,究竟有幾多受版權保護嘅作品可以使用。

詹姆斯城堡收集和檔案訴學術,公司同艾倫說,1:17-cv-00437 ( D.ID 2017 )係一個案件,提出咗一個有趣嘅事實模式,涉及使用藝術品喺藝術家嘅傳記。

喺呢種情況下提出嘅主要問題係,未經授權複製原藝術家嘅虛構傳記中使用嘅藝術品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條件。

原告擁有詹姆斯·卡斯尔作品嘅版權。 詹姆斯·卡斯尔係愛達荷州著名嘅藝術家。 被告艾伦·萨寫過一本關於城堡生活嘅兒童讀物,該書由Scholastic出版。 被告嘅書係一本”想象中嘅傳記”。 呢本書係由詹姆斯·卡斯尔一個虛構嘅侄子嘅角度寫嘅。

呢本書包括約150幅由S say繪製嘅插圖。  其中28幅插圖係城堡作品嘅仿製品,其他插圖則描繪咗城堡生活中與城堡相同嘅風格。

原告以侵犯版權罪起訴被告,並申請進入臨時限制令,以防止該書的銷售和發行。  被告答覆話,使用呢種命令構成合理使用,應拒絕臨時限制令。

法院駁回咗臨時限制令嘅動議,因為它認定被告可能以合理使用辯護為准。  法院在裁決中審查了每個合理使用因素。

法院認定,呢本書係變革性嘅,因為被告使用插圖嚟創造佢自己嘅城堡生活版本。  因此,至於第一個因素,用途和特點的使用,贊成合理使用,甚至強硬的書是商業性質。   法院認定,Castle作品嘅性質屬於預期版權保護嘅核心,因為被告的使用具有變革性,作品嘅性質意義較小。

至於使用嘅數量同實質,法院認定因素益咗被告。  複製城堡嘅藝術係必要嘅,以提高傳記敘事,主要透過S say自己嘅插圖,唔係確切嘅副本,但模仿城堡嘅風格。

最後,法院認為,第四个因素,對受版權保護作品嘅潛在市場嘅影響,可能係益咗被告,因為原告并不喜歡城堡喺書中描繪嘅方式,唔會許可佢嘅藝術用于該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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