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雜誌嘅圖係出售雜誌嘅版權侵權呀? ROSEN訴EBAY案
複製雜誌嘅圖係出售雜誌嘅版權侵權呀? ROSEN訴EBAY案
版權賦予新作品的創作者根據原作複製、發行、表演、展示、傳輸和製作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版權嘅排他性權利係廣泛嘅,但係對版權所有者嘅權利有多少限制。 版權法嘅目的係促進創造力和進步社會,因此版權法將原諒在某些情況下通常被視為侵犯版權嘅行為。 如果被告使用受版權保護嘅作品被視為合理使用,被告將唔承擔侵犯版權嘅責任。 合理使用通常分為兩類,( 1 )評論和批評,或( 2 )模仿。 合理使用係被告必須為侵犯版權嘅指控辯護。
当法院對侵犯版權提出合理使用辯護時,法院將審查若干因素,以確定使用是否有資格作為合理使用。 這些因素包括:(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2)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性質;(3)所佔作品的數量和實質性;(4)使用對受版權保護作品潛在市場的影響。 法院如何權衡每個因素係具體嘅事實,並可解釋,因此,審查法院案件,瞭解法院過去如何解釋合理使用係有益嘅。
版權法早在電腦和互聯網存在之前就已寫。 在過去,複製受版權保護嘅圖像需要數小時,如果唔係幾日嘅工作同專門嘅設備。 對於電腦,創建同無限數量嘅複製係一項微不足道嘅任務。 在數字時代之前,曾經被認為係無害嘅行為喺版權法中受到新嘅審查。
ROSEN訴EBAY,INC.,2:13-cv-06801 ( C.D.CA 2015年)係複製受版權保護嘅圖像被視為合理使用嘅案例。
被告係一個允許用戶購買和銷售產品嘅網站。 被告網站嘅用戶可以發佈出售物品嘅圖。 原告係一名攝影師,佢曾許可佢嘅幾張照片出現喺實體雜誌上。 2013年,原告以侵犯版權罪起訴被告。 原告聲稱,被告侵犯了其幾組相嘅版權:( 1 )託管用戶生成清單,用于轉售顯示其照片最初出現喺雜誌上嘅物理打印嘅數字圖嘅物理雜誌;( 2 )依靠內容交付網絡( CDN )撐嘅服務器,以方便向被告的最終用戶展示其照片嘅數字圖。 被告聲稱,對照片的使用受到合理使用原則嘅保護。
法院對合理使用因素作咗簡略嘅審查,並得出結論認為被告的行為符合合理使用標準。 法院比較咗版權保護嘅目的同被告對照片嘅使用。 法院認為,有關副本顯然冇取代原作嘅市場,其用途與原作完全不同,並促進咗健全嘅法律二級市場嘅發展。 法院嘅結論係,被告的使用係一種合理使用,冇解決被告的使用是否係變革性嘅。
關於使用CDN為最終用戶提供圖像,法院認為,呢種派係”使用互聯網嘅必然同必要嘅部分,最終係屬於合理使用原則保護嘅一項瑣碎活動”,而冇提及合理使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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