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API可以受到合理使用嘅保護。GOOGLE訴ORACLE案
複製API可以受到合理使用嘅保護。GOOGLE訴ORACLE案
版權法同軟件就好似石油同水。 如果你動搖佢哋,佢哋將混合一段時間,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佢哋將分開。 根本問題係軟件喺電腦上運行,電腦係功能對象,版權法明確把功能性嘅嘢排除喺版權保護之外,但軟件除外。
1980年,美國國會把電腦程序嘅定義列入咗17.C 101受版權保護嘅作品清單。 喺美國,電腦程序被視為出於版權目的嘅文學作品。 電腦程序以與書籍同其他書面材料類似嘅方式獲得版權保護。
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複製受版權保護的電腦程序,可視為侵犯版權。 但是,電腦軟件通常用于與其他程序員編寫嘅其他電腦軟件進行交互。 不同電腦軟件之間嘅通信通常透過應用程序編程界面( API )完成。 API中嘅不同功能被賦予咗獨特嘅名稱並重寫咗一個軟件,因為API名稱嘅更改可能好麻煩。
然後,問題是,另一塊軟件中複製緊一個軟件嘅API功能名稱是否侵犯版權?
在GOOGLE有限責任公司訴ORACLE美國公司案中.C,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在某些情況下,複製API可被視為合理使用。
甲骨文擁有Java SE的版權,Java SE是一個使用流行的Java電腦編程語言的電腦平台。 2005年,穀謌收購了Android,並尋求為移動設備構建一個新嘅軟件平台。 為咗令数百万熟悉Java編程語言嘅程序員能夠使用其新嘅Android平台,穀謌由Java SE程序中複製了大約11,500行代碼。 複製嘅行係稱為應用程序編程界面( API )嘅工具嘅一部分。
經過多年嘅訴訟和上訴,此案終於到達了最高法院。 為咗確定穀謌對API嘅有限複製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法院審查咗《版權法》合理使用條款中規定嘅四個指導因素:使用嘅目的同性質: 受版權保護作品嘅性質; 與受版權保護嘅作品相關嘅部分嘅金額同實質: 以及使用對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法院認為,穀謌嘅使用目的同特點益咗合理使用。 Google嘅目的係為不同嘅計算環境創建不同嘅任務相關系統。 複製得為程序員提供喺不同計算環境中工作嘅熟悉工具所需嘅工具。 由於呢啲調查結果,法院認為有限複製API係一種變革性嘅用途。
工作嘅性質被認為益咗合理使用。 複製嘅代碼行係”用戶界面”嘅一部分,它為程序員提供了一種透過使用簡單命令訪問預寫電腦代碼嘅方法。 穀謌複製嘅代碼行與不可複製嘅諗法本質上係聯繫喺埋一齊嘅。
由於總共286万行中只有11,500行代碼,因此發現所使用部分嘅數量同大量性益咗合理使用。 複製嘅代碼冇創意,它連結到程序員用嚟製作其他程序嘅功能。
最後,由於穀謌嘅Android系統不能取代Java SE,因此對受版權保護作品嘅市場或價值嘅影響被認為益咗合理使用。 最高法院還指出,雖然版權持有人將由喺新平台上獲得API許可中獲益,但強制實施該版權將損害公眾利益。
最高法院認為,穀謌複製Java SE API (其中僅包括那些允許程序員將累積嘅先可以投入到新嘅變革性計劃中工作所需嘅代碼行)係將呢種材料作為法律事項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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