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克服明顯嘅排斥,你需要唔顯眼嘅证据。 IN RE GORRIS
要克服明顯嘅排斥,你需要唔顯眼嘅证据。 IN RE GORRIS
專利係政府喺有限嘅時間內對發明實行壟斷嘅。 專利授予其所有者授予專利緊嘅國家內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發明嘅專屬權利。 要獲得美國專利,發明者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專利申請。 專利申請必須滿足許多授予要求。 最緊要要求係發明係新嘅,有用嘅,唔明顯。 專利法對明顯的定義與詞典定義不同。
根據專利灋,發明是否明顯取決於與發明相關嘅技術領域熟練嘅普通人以前嘅藝術同知識。 顯而易見嘅係,發明嘅方方靣靣都必須喺以前嘅藝術中描述,抑或對一個擁有普通藝術技能嘅人來講,係顯而易見的。 先前嘅藝術係任何向公眾提供的信息。 專利和專利申請係最經常被引用嘅先驗藝術形式,但研究論文和銷售手冊都有資格作為以前嘅藝術。 在專利申請過程中,美國專利商標局將審查公開發行嘅有關藝術品嘅出版物。
審查專利索賠緊嗰時,最初嘅負擔在於專利審查員提出一個初步證據確鑿嘅案例,即有爭議嘅索賠明顯於以前嘅藝術。 然後,負擔轉移到申請人提出支持專利性嘅证据或論點。 審查員權衡原始證據與反駁證據,以確定整個證據記錄是否支持通過大量證據得出明顯性結論。
RE: MARK GORRIS, 2020-1682 (C.A.F.C. 2021)是專利申請人未能克服顯而易見的初步發現,因為他們未能提交證據的案例的一個例子。
马克·戈里斯於2009年提交了美國專利申請第12/639,882号(”882申請”)。 ‘882應用程序描述了含有肉桂”藥用劑量”的”可咀嚼消耗品”嘅配方。 該應用程序解釋話,”[c]innamon被認為係一種抑制食欲劑,並喺服用足夠劑量時提供其他健康益處。 專利審查員根據奈尔嘅專利申請,結合兰苏嘅一本關於食品化學嘅書,駁回了該專利。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 PTAB )確認了拒絕裁決,即奈尔明確把肉桂肯定為一種旨在提供健康益處嘅成分,而擁有普通藝術技能嘅人本來會被激勵最大限度咁提高食品嘅肉桂含量。
戈里斯對PTAB嘅決定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Gorris上訴嘅主要觀點係,先前引用嘅藝術參考文獻冇單獨或相互結合地披露其發明中聲稱嘅肉桂嘅數量或百分比。
聯邦巡迴法庭發現,PTAB正確地肯定,一個具有普通藝術技能的人可以合理地期望成功開發出一種”可咀嚼消耗品”產品,該產品含有至少1克肉桂的藥用劑量,至少佔該咀嚼消耗品總量的2.5%。 工匠嘅正常願望,以改善乜嘢已經眾所周知,可以提供動力,以優化變量,如已知成分嘅百分比用于已知嘅產品。 奈爾和蘇都吹捧肉桂對健康的好處,奈爾特別教導說,按重量計算,含有肉桂濃度的粉末高達百分之二十。 根據呢啲調查結果,聯邦巡迴法庭確認咗PTAB嘅決定,因為它得到了大量證據嘅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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