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遊戲使用與電影相同嘅模式,因侵犯版權而被起訴。 HAUGEN訴ACTIVISION案

視頻遊戲使用與電影相同嘅模式,因侵犯版權而被起訴。 HAUGEN訴ACTIVISION案

版權係授予創作原創作品嘅人嘅組排他性權利。 版權賦予作者根據原作複製、發行、表演、展示、傳輸和製作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呢啲排他性權利之一,可被視為侵犯版權。

發達同可識別嘅人物係一個成功嘅故仔嘅生命之血。 如果滿足某些條件,故事人物有可能喺美國獲得版權保護。 美國版權法文本冇明確提及字符作為受保護嘅主題,因此,授予受版權保護作品中嘅人物嘅任何版權保護必須由法院對版權法可能隱含保護嘅内容嘅解釋嚟創造。

不同上訴巡迴法院嘅法院判例各不相同,但一貫嘅規則係,要有資格獲得版權保護,一個角色必須係可版權保護作品嘅一部分,而該角色必須係虛構嘅。 假設一個角色係虛構嘅,並且係可受版權保護嘅作品嘅一部分,咁問題就變成了角色本身是否可以受版權保護。 法院使用兩個基本測試嚟查看一個角色是否有資格獲得版權保護。

一個明確劃定嘅字符-將被授予版權保護。 根據呢種方法,需要遵循三步測試。 首先,字符必須具有物理和概念屬性。 其次,字符必須”充分劃定”,才能喺多個場合被識別為同一字符。 因此,佢必須表現出一貫嘅特質。 最後,字符必須”特別獨特”和”包含一些獨特嘅表達元素。 字符特徵和屬性的一致性被認為是字符是否有資格獲得版權保護的關鍵因素。

一個角色嘅故仔-將被授予版權保護。 根據呢種方法,法院審查角色對故仔嘅集中性。 要獲得版權保護,角色實際上必須構成講述嘅故仔,而不僅僅昰講述故仔嘅一種工具。

但是,法院喺確定虛構人物是否值得版權保護時,經常會適用兩條規則。

克莱顿豪根,V. ACTIVISION出版公司,2:21-cv-00035 ( E.D.TX 2021 )係一個案件,將打開原告是否創造了一個有資格獲得版權保護嘅角色。

本案的原告寫咗兩本書,名為《十一月文藝復興》。一個故事定在了近期。 11月文藝復興嘅中心人物係凯德·贾努斯,一個女性私刑犯同賤民人物。 原告想把他的書變成電影,用女性糢特嚟代表凯德·贾努斯拍攝宣傳照片。

被告製作和銷售《使命召喚》系列視頻遊戲。 被告視頻遊戲《使命召喚:現代戰爭》中嘅人物之一被命名為馬拉。 被告用同樣嘅女糢特嚟代表玛拉,因為原告曾經代表凯德·亚努斯。

原告認為,当被告創建Mara時,佢對凯德·贾努斯角色嘅版權受到侵犯。 原告聲稱,被告發現並使用一張凯德·贾努斯嘅相嚟描繪馬拉喺早期嘅宣傳拼貼《使命召喚》中。 根據原告的說法,使用凯德·贾努斯嘅相以及描繪凯德·贾努斯嘅女性糢特係侵犯凯德·贾努斯角色嘅明顯證據。

將係一個有趣嘅案件觀看,因為原告嘅索賠圍繞一個字符描述嘅文本中嘅人物被視覺呈現雖然原告確實拍攝咗模型嘅相,佢創建嘅角色係喺一本書中表達。 咁問題就變成了凯德·贾努斯同玛拉除了用嚟描繪人物嘅模型以外嘅任何特徵呀? 如果兩個角色之間嘅主要相似性係黑髮女性模型,描繪佢哋喺啲宣傳相,原告把好難證明馬拉字符侵犯了凯德贾努斯。 除此之外,原告的案子似乎忽視咗糢特嘅宣傳權。 糢特無疑允許原告使用她的類似作品,但佢唔太可能放棄從事具有類似主題嘅新糢特工作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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