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錄同派股東電話會議是否合理? SWATCH v. BLOOMBERG

記錄同派股東電話會議是否合理? SWATCH v. BLOOMBERG

版權係授予創作者一套新嘅表達作品嘅一套排他性權利。 美國嘅版權法保護好多不同類型嘅藝術作品,如錄音、書籍同相。 当藝術家創作新作品時,藝術家將自動獲得其作品嘅版權。 著作權賦予著作權人根據原作品複製、發行、表演、展示、傳輸和製作衍生作品嘅專屬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其他人行使呢啲可被視為侵犯版權嘅排他性權利之一。

與版權相關嘅權利唔係無限嘅。 著作權法嘅目的係促進藝術,因此對著作權法賦予嘅權利存在一些限制。 合理使用受版權保護嘅作品唔被視為侵犯版權。 喺美國版權法中,《版權法》第107条規定咗肯定某樣嘢是否合理使用嘅法定框架,並肯定了某些類型嘅用途(如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教學、獎學金和研究)作為可能有資格作為合理使用嘅活動嘅例子。 此類使用無需版權所有者的許可即可進行。 当對侵犯版權提出合理使用辯護時,法院將評估四個因素。 呢啲因素包括:1使用嘅目的同性質;2受版權保護作品嘅性質;3與受版權保護作品整體相關嘅所用部分嘅數量同實質性;4使用對受版權保護作品嘅潛在市場或價值嘅影響。

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評估合理使用索賠,任何特定案件的結果取決於具體案件嘅事實。 意味住冇公式可以確保喺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可以使用確定定嘅工作百分比或數量,或特定數量嘅單詞、得、頁、副本。

通常,当喺新報告時使用合理使用辯護時,法院給予被告重大尊重。 係因為好難喺唔顯示受版權保護嘅作品嘅情況下報告主題。 但是,新聞報道並不給予被告版權侵權責任豁免權。

SWATCH集團訴Bloomberg L.P.,12-2412 (第二圈2014 )係一個實例,当一家通訊社嘅錄音派被發現受到合理使用保護。

原告係一家上市公司。 被告係一個財經新聞同數據報道服務。 原告與金融分析師召開電話會議,討論其最近發佈的收益報告。 電話會議已錄製。 電話會議後,被告擅自獲得通話錄音,並在網上分發給付費用戶。

原告以侵犯版權罪提起訴訟,聲稱被告的行為侵犯咗原告喺錄音中嘅版權。 地區法院裁定被告嘅行為係合理使用。 原告向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第二巡迴法庭發現被告的使用唔係變革性嘅,因為錄音係未經編輯嘅,但係並並不妨礙合理使用。 頭炮法定因素益咗合理使用,因為被告的使用係傳播重要財務信息嘅重要公共目的。 第二個因素益咗合理使用,因為原告控制了其公司表達嘅第一次傳播,其。
錄音嘅版權充其量係”薄”的。 第三个因素贊成合理使用,因為根據被告傳播財務信息嘅目的,把錄音全文派係合理嘅必要。 最後,對於第四个合理使用因素,即對市場的影響,第二巡迴法庭認為,被告的使用唔會顯著損害收入電話嘅價值,都唔會明顯改變創建呢種原始表達嘅激勵機制。

根據對合理使用嘅強烈裁定,第二巡迴法庭確認咗地區法院嘅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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