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俱樂部為商標 “國際” 而戰。 MLS 訴 INTER MILAN

足球俱樂部為商標 “國際” 而戰。 MLS 訴 INTER MILAN

嘜係消費者與產品製造商相關聯嘅嘢。 傳統上, 商標被視為一種符號、單詞或短語, 但任何向消費者發出產品製造商身份信號的商標保護都有資格獲得商標保護。 在美國, 商標權來源於在商業中使用商標。 嘜可以喺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 以加強與商標相關的權利, 但註冊唔使嘜用戶獲得商標的主張。

在商業中使用商標嘅第一人被視為嘜頭嘅高級使用者。 隨後使用商標嘅用戶被視為初級用戶。 高級用戶優先於商標嘅初級用戶。 如果初級用戶使用商標嘅方式導致消費者對產品生產商嘅身份產生混淆, 而該產品可能被視為商標侵權。 嘜高級用戶可以提起訴訟, 以停止商標侵權, 並要求賠償已經發生的商標侵權。

關於美國嘅商標註冊, 提交商標申請令申請人對商標擁有堅實的權利要求, 但註冊並不否定優先權。 高級嘜用戶可以以混淆的可能性為由對初級用戶的商標申請提出質疑, 並引入早期在商業中使用的證據。 問題就變成了, 你可以以你以外嘅人對商標有優先權為由反對商標申請呀?

l.l.c. 訴 f.c. 國際米蘭公司案, 第91247160号 (ttab 2019年) 係一個處理呢個問題嘅案例。 本案的申請人在意大利經營一支足球隊。 2014年, 申請人在美國申請了各種產品分類嘅 inter 詞商標申請。 mls 經營住支足球隊, 或者說, 喺美國, 有一支足球隊, 叫做邁阿密國際隊。 mls 於2019年5月為 inter miami cf 商標申請序號 884107952 (申請 ‘ 795 “), 但佢係. 2019年3月, mls 對商標申請提出異議。 mls 聲稱, 申請應因兩個原因被拒絕, 即《商標灋》第2 (e) (2) 節, 《美國法典》第15節第1052 (e), 理由係申請人的商標只是描述性的, 《商標灋》第2 (d) 節, 《商標灋》第15条 (d) 節, 根據優先權要求同混淆的可能性。

從本質上講, mls 認為, 其他團隊一直以 inter 嘅名義作為國際商標嘅縮寫版本, 使得商標只是描述性的, 消費者可能會對 “inter” 指嘅係邊個團隊感到困惑。 為咗支持其論點, mls 引用了其他幾個球隊喺米蘭交易申請前使用 inter 嘅名。 美國專利商標局內嘅嘜頭審判和上訴委員會 (ttab) 對反對通知擁有管轄權。

2019年7月, 申請人提出駁回反對通知, 因為要通知未聲明根據美聯儲可給予救濟的索賠。 r. civ. p. 12 (B) (6) 關於反對者的 2 (d)-混淆的可能性-claim。 2020年1月, ttab 認定 mls 未能就第 2 (d) 條法定理由否定申請人嘅
登記權, 至少要求申請人之前有效嘅專有權利的主張, 而且申請人的商標與反對者的商標相似, 以免造成混淆。

基本上 ttab 說, mls 唔可以利用第三方的優先地位嚟贏得反對派。 mls 必須證明其具有優先級, 並且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ttab 駁回了 mls 反對嘅第2 (d) 條, 但給予 mls20 日時間提交經修正的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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