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售緊 mp3 版權侵權。 Capital Records 訴 ReDigi

轉售緊 mp3 版權侵權。 Capital Records 訴 ReDigi

版權係賦予新藝術作品創作者嘅一套專屬權利。  相、電影和音樂等藝術作品都好有資格獲得版權保護。  美國版權法在藝術作品被錄製時授予創作者版權。  版權所有者可以註冊其版權以加強其版權主張並獲得額外的權利, 但註冊唔係授予版權所必需的。  版權授予著作權人根據原作複製、分發、製作、展示、傳輸和制作定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呢啲可被視為侵犯版權嘅專屬權利之一。  著作權人可以通過強制令起訴停止侵犯版權, 並對已經發生的侵犯版權行為獲得金錢賠償。

版權法並不賦予版權所有者對其作品的絕對壟斷。  授予版權所有者的專有權有一些重要的限制。 好多人都熟悉公平使用的概念, 它允許複製受版權保護的材料, 用於有限嘅同變革性的目的, 例如評論、批評或模仿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對版權授予嘅專屬權利嘅另一個重要限制系第一次出售原則。  第一份銷售原則, 編纂於 17 u. s. c.§109規定, 個人在知情的情況下由版權持有人處購買受版權保護作品嘅副本, 並有權出售、展示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特定作品嘅副本, 儘管 版權所有者的利益。 然而, 一旦所有者出售了該特定副本, 就有權派目的。 見 17 u. s. c.§109 (A) 和 (c)。 由於第一次銷售原則從未保護未經授權複製受版權保護作品的被告, 因此, 在指控侵權複製的案件中, 第一次銷售原則不可能是成功的辯護理由。

版權法早喺電腦同互聯網成為傢用電器之前就已經制定出來了。 因此, 當涉及電腦時, 版權法有好多未答的問題。  第一个銷售原則係相對明確的, 當涉及到有形的對象, 如一個光槃, 其中包含受版權保護的音樂。  當光槃嘅所有者出售光槃時, 佢哋就光槃交給新的所有者。  該銷售唔係侵犯版權的行為, 因為它受到第一銷售原則嘅保護。

數字歌對版權法提出了挑戰, 因為包含受版權保護的音樂的文件 (如 mp3) 係無形嘅。  根據電腦如何工作的性質, 要由賣家轉移到買方, mp3 必須複製。  由於數據在電腦中存儲方式嘅性質, 包含受版權保護音樂嘅電腦部分不能由賣家嘅電腦中刪除並運徃買方。  意味着受版權保護的材料必須在買方的電腦上複製。

國會記錄, llc 訴 redigi inc., 16-2321 (第二届 cir. 2018), 係最近裁定的案件, 涉及確切問題。  本案原告是一家擁有音樂表演錄音版權或許可證的唱片公司。  被告是一家將轉售包含原告擁有嘅受版權保護的歌嘅 mp3 嘅公司。  被告將代理銷售 mp3, 係買方的電腦上複製 mp3, 然後由賣方的電腦上刪除原始文件。  被告聲稱, 佢哋嘅業務同二手唱片鋪無乜唔同, 受到第一次銷售原則嘅保護。  原告不同意, 因為被告的制度可以規避, 允許賣方保留 mp3 的副本, 並起訴侵犯版權。  地區法院站在原告一路, 被告向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第二巡迴法院確認了地區法院嘅裁決。  雖然第二巡迴法院的研究表明, 他們同意 redigi 嘅業務精神, 即可以轉售合法購買的 mp3, 但淨係說服法院係唔夠嘅。  對版權法規嘅簡單解讀做了《第一銷售原則》, 并不能保護版權作品的複製而轉賣。  第二巡迴法院指出, 國會必須修改版權法規, 以擴大第一個銷售原則, 而唔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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