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電子郵件聯繫網發送的文件可以被視為現有技術。 三星訴 infobridge

透過電子郵件聯繫網發送的文件可以被視為現有技術。 三星訴 infobridge

專利權係授予發明創造人嘅一套專有權利。 要在美國獲得專利, 發明者一定要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專利申請。 專利申請由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專利審查員審查, 以確保專利申請中描述嘅發明符合專利保護的所有標準。 如果專利申請符合可專利性的所有標準, 則授予發明人項發明專利。 專利授予發明人喺美國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專利發明的專有權。

如果除專利所有人之外的其他人試圖行使呢啲專有權中嘅一項, 則可被視為專利侵權。 項專利被授予之後, 都不能免受攻擊。 根據美國法典102条及 103条, 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可以基於現有技術, 即專利或印刷出版物, 透過當事人間審查嚟判斷一個授權專利的權利要求是否穩定,。 發明人同專利審查員在專利申請過程中盡量考度奧相關嘅在先技術文件, 但往往會忽略一些相關的現有技術。 如果任何公眾發現一項已經被授予專利屬於現有技術, 佢哋可以申請對該專利進行當事人之間審查。

當事人之間審查可能會導致專利嘅部分或者全部權利要求無效。 要認定份文件為現有技術, 它必須是公開可訪問嘅。 機密文件或公眾不易獲得的文件將不被視為現有技術。

咁問題嘅關鍵就在於咩情況下一個文檔可以被公開訪問, 從而被認為係現有技術? 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v. infobridge pte. ltd., 2018-2007) (c.a.f.c. 2019) 就係處理這個問題的一個案例。 本案被告擁有美國專利8917,772 項, 專利名稱為 “構建合併列表的方法”, 一般涉及視頻數據的編解碼。 這些專利方法對於高傚率的視頻編碼標準 (“h.265 標準”) 至關重要。 該視頻標準廣泛應用於設備上的視頻錄製和互聯網上的視頻流媒體。 三星要求對 “772” 專利進行當事人之間審查, 理由係專利權利要求已經被現有技術披露, 視頻編碼聯合協作小組開發嘅 h.265 標準嘅工作草案中有完全披露呢份專利。

工作草案喺聯合協作小組嘅會議上進行了討論, 為小組成員提供左一份電子郵件聯繫網, 並喺聯合協作小組嘅網站上提供了份工作文件副本。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維持了專利權利要求, 因為佢認為三星未能證明該份在先的郵件在772專利申請日期之前係可以公開訪問的, 因此不能被視為現有技術。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結論係, 冇足夠嘅充分證據表明, 一個具有一般技術嘅人會知道去查看 jct-vc 網站上嘅信息。

三星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court of appeals the federal circuit 前) 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指出, 公眾的可及性取決於對特定嘅參攷資料如何傳播、向邊個傳播、傳播幾長時間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傳播嘅詳細嘅個案審查。 僅僅因為一個文檔都被上傳到一個網站上, 並且在技術上還可訪問的, 並唔會令該文檔公開可訪問。

必須有一些證據表明, 對相關主題內容感興趣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夠獨立地了解本網站, 並且可以通過合理努力喺網站上找到該文件。 對於該工作草案,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 在電子郵件聯繫網已經構件的情況下, 工作草案係可以畀公眾可訪問嘅。 公眾訪問的標準在於是否可以訪問現有技術, 唔需要證明有公眾實際訪問了該網站。

在本網站的案例中,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對於該網站不易訪問嘅認定沒有錯誤, 因為本網站缺乏搜索功能, 但係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通過合理努力訪問到工作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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